新華網北京3月18日電(記者 譚浩)《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已由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頒佈施行。日前,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採訪,就《廉政準則》的有關情況,回答了新華社記者提問。
問:近日,中央印發了《廉政準則》,請您介紹一下出臺這部法規的背景情況。
答: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高管黨治黨水準,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基本經驗之一。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以及黨的建設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能否做到清正廉潔,直接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的利益、幹部隊伍建設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須不斷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
《廉政準則》,是在《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1997年3月,在總結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要求執行情況的基礎上,中央制定了《廉政準則(試行)》。近13年來,《廉政準則(試行)》對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新時期黨建工作特別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廉政準則(試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亟須修訂: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紀委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後,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中央和中央紀委先後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準則》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同時,將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準則》中,也有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學習掌握和貫徹執行。二是吸收借鑒實踐經驗的需要。《廉政準則(試行)》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方面積極探索,出臺了一批制度規定。其中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廉政要求。三是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銜接的需要。近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一批重要法規相繼出臺。通過修訂,可以使《廉政準則》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四是《廉政準則(試行)》的實施與監督部分比較單薄,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紀委向黨的十七大的工作報告、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都明確提出,修訂《廉政準則(試行)》。
問:請您簡要談一談修訂《廉政準則(試行)》的過程。
答:2007年初,中央紀委著手開展修訂工作。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09年1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普發各省(區、市)徵求意見。同時,徵求了中央組織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8個中直單位的意見。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召開後,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會精神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修訂送審稿,2009年11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決定呈報中央審議。修訂送審稿先後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最後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1月18日印發。
問:請您介紹一下《廉政準則》的主要內容。
答:《廉政準則》分為總則、廉潔從政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和附則等4個部分,共18條。
總則部分,強調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從正面提出了必須堅持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等原則性要求,同時也明確了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的原則。
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範”部分,分別從“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等8個方面提出了52個“不準”。這些要求與《廉政準則(試行)》相比,一是保留了《廉政準則(試行)》中目前仍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且不與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個“不準”;二是對於規範內容相近或者類似、存在交叉的,進行了歸納、合併,有的還借鑒了地方和部門的做法,形成了19個“不準”;三是對於與《廉政準則(試行)》規定內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個“不準”;四是考慮到有些要求提出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但隨著社會發展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完善,這些方面的不廉潔行為已無産生蔓延的土壤,再寫入廉政準則意義不大,作了刪除。
第二章“實施與監督”部分,作了進一步充實完善,重申和明確了各級黨委(黨組)和紀檢機關貫徹落實《廉政準則》的責任,並分別從教育、監督、考核、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三章“附則”部分,明確了《廉政準則》的適用對象,並對有關地區部門單位依據《廉政準則》制定具體規定提出了要求。
總的來看,《廉政準則》貫徹了黨中央和中央紀委近年來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要求,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新進展,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比較全面、系統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的基礎性法規。
問:《廉政準則》與《廉政準則(試行)》相比有哪些創新?
答:《廉政準則》基本保留了《廉政準則(試行)》的總體框架結構,但對具體內容作了較大修改。與《廉政準則(試行)》相比,《廉政準則》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略思想。《廉政準則》除在總則中明確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作為《廉政準則》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還在行為規範的設定以及實施與監督制度的設定上,始終注意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貫穿其中,並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特點加以突出和體現。
二是突出了防止利益衝突的精神。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雖然我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中較少使用利益衝突一詞,但防止利益衝突的精神和大多數內容,在《廉政準則(試行)》及相關廉政要求中多有體現,如配偶子女從業的規定、任職和公務回避的規定、離退休後從業的規定等。《廉政準則》更加突出和體現了防止利益衝突的要求:總則部分增加了“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的原則性要求;第二條中增加了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個人的經濟活動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規定更加全面;第五條中增加了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的特定關係人的行為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方面的規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條規定了不準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利於防範公權力與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繫。總的來説,《廉政準則》較為突出地體現了防止利益衝突的精神。
三是強調了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廉政準則(試行)》沒有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2003年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要求,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是滋生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廉政準則》專門增加了一條,即在第七條中針對五種比較典型的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這樣規定,有利於防範公共權力與正常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繫,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四是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胡錦濤總書記在2007年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上提出,“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強調了弘揚黨的優良作風的重要意義。將近年來中央關於加強作風建設的有關要求寫入廉政準則,有利於進一步促進黨的作風建設。因此,《廉政準則》第八條針對實踐中黨員領導幹部在作風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分六項從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五是充實完善了實施與監督制度。由於《廉政準則》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中的效力層次較高,其規定不宜過細,因此,從兩方面充實完善了實施與監督制度:一是充實《廉政準則(試行)》第二章實施與監督部分。如,第十一條中規定,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監督制度,加強對本準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中規定,將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準則的情況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二是擬在修訂《〈廉政準則(試行)〉實施辦法》時,設計更為具體的實施與監督制度。
問: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學習貫徹《廉政準則》有什麼要求?
答:各級黨委(黨組)要根據貫徹實施《廉政準則》全國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貫徹實施《廉政準則》工作抓緊抓實。各級紀檢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政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使自律和他律有機結合起來。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認真學習和模範遵守《廉政準則》,切實履行好應當承擔的責任。
貫徹落實《廉政準則》,要抓好宣傳教育工作。各級黨委(黨組)和紀檢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承擔有關工作的同志進行集中學習,使他們儘快熟悉和掌握《廉政準則》,嚴格按照《廉政準則》的要求自查自律和開展工作。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廉政準則》,努力形成學習貫徹《廉政準則》的良好氛圍。要抓好制度建設工作,把《廉政準則》的要求細化並融入工作的各個環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廉政準則》,搜尋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建章立制,把廉潔從政各項要求落實到具體業務工作的各個方面,加強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的制度建設,使廉潔從政工作貫穿權力運作的全過程,形成廉潔從政工作與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進的局面。要抓好監督檢查和對違反《廉政準則》行為的查處工作。各級紀檢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政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使自律和他律有機結合起來。要特別注意形成監督檢查的合力,在加強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法律監督的同時,充分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及時發現並嚴肅處理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確保《廉政準則》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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