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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開發:國家住房制度稿內容都有權威來源

2011年06月03日 22:09:50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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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開發告訴記者,在2009版建議稿中,他們參考農村的宅基地制度,提出要將農民的保障體系的原理引進城市,但被有的專家認為是要改變國有土地制度。李開發稱完全是誤導。本建議稿中強調,中國九億農民享受的宅基地制度的特點是農民建房,只有成本,沒有政府的稅收與相關費用,因此九億農民有房住。農民的住房保障是通過宅基地制度來實現的。城市居民與農民是平等的。把農民的保障制度的基本原理引進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核心就是成本價。政府應當免除相關稅賦。

  李開發説,建議稿大量參考與引用了政府文件,使得句句有來源,與國家現行政策相吻合。比如保障性住房的成本價提法就是來源於國務院的紅頭文件。1998年國務院的23號文件與34號文件。文件明確了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構成,即保本微利。

  李開發向記者出示了相關文件。

  其中,國發(1998)23號文件指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 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

  該文件還指出:“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 難居民的住房問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 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徵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要採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特別是降低徵地和拆遷 補償費,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適應,促進居民購買住房。”

  在國發(1998)34號文件中,強調:“要以保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穩定為重點,做好房地産價格調控和住房價格新體系的建立工作。對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限價銷售。確定價格時要嚴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則,建立成本約束機制,促進合理的區位差價和品質差價的形成。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費用的監控,禁止亂攤和虛置成本。計入房價的企業管理費原則上控制在2%以下,利潤控制在3%以下,並以徵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等4項因素成本為基礎計算。對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要按與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確定,並與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準相銜接。對高收入家庭購買、租賃的商品住房,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依據開發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租售價格;必要時,政府也要規定開發企業利潤限制幅度。”

  李開發告訴記者,1998年的這兩個國務院文件是經過廣泛深入調查以後研究決定的,它凝聚了大批學者專家意見,參考了國外房地産調控政策,是本建議稿中關於保障性住房成本構成與定價標準的來源。它體現著黨和政府關注民生、重視民生政策的一致性,非常權威,擲地有聲。可以説,本建議稿的主要內容句句有來源,不容否定,也有非常好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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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