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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規定土地閒置滿1年不滿2年徵收20%閒置費

2011年06月03日 22:09:51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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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濟南2月7日電(記者王志)為防止囤地現象,山東省加大對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明確規定土地閒置滿1年不滿2年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20%的標準向土地受讓人依法收取土地閒置費。

  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山東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明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及時確認和處置閒置土地。對閒置滿2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土地,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對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土地,將採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方式及時處置。

  山東還規定,對雖按合同約定期限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將視同閒置土地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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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