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西安1月18日電 (記者杜峻曉)從今年2月1日開始,陜西省將試行損害群眾利益行為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新推出的《陜西省損害群眾利益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對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在行政管理和行業監管中違規,在行政執法中不依法辦事,損害群眾利益,都要受到行政責任追究。行政機關擅自設立集資、收費、罰款項目,或者擴大收費、罰款範圍和目標的;擅自開展達標、評比、表彰、節慶等活動,或者強行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的;以各種鐘下達收費、罰款任務和指標的,要追究責任。行政執法中不具備執法主體或者執法資格執法的,粗暴執法、野蠻執法的,非法使用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或者違法採取強制手段執法的,要追究責任。國有公共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自定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項目,或者超範圍、超標準收取費用,不執行收費公示的,以贊助、集資等名目收取費用的,在職務、職業活動中索要財物,接受有償服務,收取回扣提成等行為,要追究責任。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損害群眾利益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因損害群眾利益引發重大事件的,在民主評議行風、政風中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將追究單位領導人員行政責任。
責任追究包括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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