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呈堂證供”
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微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電子數據也可成為“呈堂證供”。近期,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幾起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有效證據,發揮了重要作用。
微信轉賬記錄證明工資情況
依某在烏魯木齊一餐廳做廚師。2019年11月,依某在下班前往職工宿舍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其所在餐廳營業執照登記經營者為白某,實際經營者為阿某,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情況下,依某經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餐廳存在勞動關係。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認為,要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從勞動關係的本質和構成要件出發,對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提供勞動情況、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動報酬的支付等方面進行考量。根據依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和以餐廳名義出具的工資證明等可證明依某在餐廳工作。一審判決依某與餐廳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二審維持原判。
形成證據鏈才能起到理想效果
徐某江也是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通過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確定了勞動關係。
2019年5月,徐某江在陳某桃註冊的造型店從事美容美發師工作。2021年1月,徐某江因被拖欠工資提出離職。2021年4月陳某桃登出造型店。徐某江經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造型店的勞動關係。
法院認為,徐某江提交的社區證明、暫住證到期統計表、微信聊天記錄、錄影、照片等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印證其從事的是造型店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其提供的勞動亦是造型店業務的組成部分,符合勞動關係建立的基本特徵。
微信聊天記錄若不能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則可能起不到理想的效果。
2021年5~8月,樊某元在某搬遷公司從事司機工作。2021年8月25日,樊某元因故受傷引發糾紛。樊某元經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確定與搬遷公司的勞動關係。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樊某元提交的微信記錄截屏、通訊錄等無相應的證據印證,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實際的用工關係。樊某元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提交新的證據共12件,上訴理由最終被法院支援。
如何成為有效證據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中明確了電子數據可作為證據舉證。但並非所有的微信聊天記錄都可作為“呈堂證供”使用。收集電子數據的程式、內容、方式等直接決定了該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
重慶市捷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崢表示,使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應儘量保障在提交證據時提供原始載體,要能證實微信聊天雙方的身份就是案件當事人,不可隨意更改刪除聊天記錄,要保證其完整性。王崢還提醒,涉及工作、工資的微信聊天記錄要謹慎使用清理功能,如到公證處公證或依託正規電子證據保全公司保全,自行備份或者截屏保存的微信記錄可能面臨不被採納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