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營運性質投保,出險後車主需自行買單
機動車按照使用性質分為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相較于非營運車輛,營運車輛因使用頻率更高、運作里程數更多、發生事故的概率更大,故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自然也更高。現實生活中,不乏有車主受僥倖心理的驅使,隱瞞車輛的營運性質投保,殊不知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浪費了保費,還要自己買單。近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車主自己買單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
朱某將自己購買的重型廂式貨車挂靠登記在某公司名下,申領了營運證,並由某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等險種。投保單記載,車輛種類為非營業企業貨車;投保單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均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保證此車輛未作營運使用,如有營運等其他用途行為,保險人可拒絕理賠”。對於上述內容,某公司在投保人聲明上蓋章表示知曉和充分理解。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産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內,朱某駕駛投保的貨車搞營運時,與王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朱某負全責。王某對受損小型汽車維修後,選擇向其投保的人保公司申請理賠。人保公司在向王某賠償2.2萬元後一直未獲賠,無奈只得將朱某和某公司及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某負事故全責,理應賠償王某因事故所受合理損失。人保公司作為王某車輛的保險人,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理賠責任,依法取得了代位向朱某求償的權利。朱某和某公司存在挂靠關係,故某公司對王某車輛所致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朱某的貨車以非營運車輛投保,某公司投保時亦保證該貨車在保險期限內未作營運使用。事故發生時,該車卻被實際用作營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增加了被保車輛發生事故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拒賠合理,人保公司的相應請求難以支援。因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人保公司賠償損失,故對人保公司所提在交強險限額2000元範圍內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援。
法院遂判決,由朱某賠償人保公司2萬元,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賠償人保公司2000元;同時,駁回人保公司的其他訴求。(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黃 歡 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