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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事件引關注 企業須構建防範職場性騷擾制度

2021-08-19 09:43:0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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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須構建防範職場性騷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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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性騷擾不僅關乎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及人格尊嚴,也關乎企業形象。《民法典》從法律層面對如何認定性騷擾進行了規定,並明確了相關單位預防、制止職場性騷擾的義務。企業應當建章立制,切實保障勞動者處在安全、衛生、免受暴力侵擾的工作環境中,才能實現長足穩健發展。

  針對“阿裏男主管侵害女員工”一案,8月14日晚間,山東省濟南市公安機關通報,兩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強制猥褻罪,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隨著《民法典》將用人單位的反性騷擾責任以法律形式進行明確,如何構建防範職場性騷擾合規體系,完善規章制度,成為企業不得不面對的課題。

  職場性騷擾指向的是僱主責任

  某能源行業國企法務人員方晨這兩天一直在思考,如何在幾天后的企業合規建設分享會上,闡述防範職場性騷擾的制度建設問題。

  從事法務工作8年,方晨發現,一些企業在規章制度的建立上,涉及員工人格利益保護、人文關懷方面的內容並不完善。她坦言,“大家認為職場性騷擾這種事很少發生,也很少談,更不用説形成一套成文的制度。”

  事實上,2005年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2012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在預防性騷擾方面的責任。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則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要求相關單位履行預防、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民法典》第1010條第一款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在行為上和法律責任上都有其特殊性。”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解釋,“職場的上下級管理關係、密閉的工作場所容易導致利用這種關係和場所發生性騷擾,並且給勞動者維權帶來壓力。也正因為這種性騷擾的發生與用人單位管理、工作條件等的關聯性,在責任承擔上,法律專門要求用人單位盡到防止性騷擾的義務。尊重勞動者的尊嚴,讓勞動者體面勞動,也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沈建峰説。

  判例明確用人單位防性騷擾義務

  “構建防範職場性騷擾的規章制度也是用工管理的需要。《民法典》已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履行防止性騷擾義務,如果單位不通過規章將其落實為內部用工管理規則,可能引發用工管理困境。”沈建峰指出,“比較典型的是,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防止性騷擾的規章,是無法依法解雇實施性騷擾的員工的。”

  記者查閱到《民法典》出臺以後,已有一些涉及職場性騷擾的勞動糾紛判例。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實施性騷擾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法院給出了説法。

  近日,上海市浦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劉某在工作場所偷拍女同事照片,並配上“老婆”等文字發送在微信朋友圈,還多次以短信、微信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公司以劉某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關於“禁止性騷擾”的相關規定,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劉某認為公司解除行為違法,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不予支援劉某訴求。

  另一起案例中,2017年9月,小玲入職後被公司“大領導”丁某的多條曖昧微信騷擾。小玲求助部門主管王某,但王某未採取積極措施,後被公司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及《商業行為準則》為由解雇。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萬餘元,未獲支援。王某訴至法院,一審駁回王某訴訟請求。4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公司“解除行為合法”“不用賠”,是上述兩起案件中法院給出的答案。法院在判決中明確了審判依據——企業將“禁止性騷擾”以寫入《員工手冊》的明文形式進行了規定,並對員工進行了充分告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用人單位的防範性騷擾義務同時被強調。在劉某被解雇案中,法官指出,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是“履行預防和制止女職工遭遇性騷擾的法定義務的具體表現”;王某被解雇案主審法官則提醒,“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10條之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性騷擾防範細化措施,力爭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形成企業全員共同防範性騷擾的整體合力。”

  尊重勞動者人格是企業基本價值觀

  張齊是北京某酒店人力資源部經理。8年前,多名該酒店服務員在離職後反映,酒店一男性管理人員與多名女下屬發展曖昧關係,並且根據親疏遠近在工作安排上區別對待。

  通過調查核實後,酒店辭退了這名男員工,並開始執行“多人在場原則”和“越級反映原則”。張齊解釋:“即男性上司找女性下屬談話或佈置工作,不允許在單獨的密閉的空間;員工反映涉性騷擾問題,允許越級。”

  不過,張齊坦言,這兩點都沒有形成文字性的規章制度,只在例會或者職工開放日時口頭強調。他也表示,企業在執行層面有一定困難,“比如,企業沒有執法權,很難取證。另外,怎麼保護好員工隱私也是個問題。”

  作為北京某軟體服務上市公司法務總監,李慧向記者介紹了所在公司已構建的反性騷擾機制:在《員工手冊》和《員工守則》中明確“禁止性騷擾”,並在員工入職培訓中宣講;暢通舉報渠道,公佈舉報電話和郵箱;接到舉報後,由人力資源部、內控部和法務部三方共同介入調查。

  “近期社會熱點事件出現後,公司在高層溝通會上明確提到要重點關注職場性騷擾,並準備進一步完善預警機制。”李慧説。

  日前,全國婦聯權益部推出了《防治職場性騷擾指導手冊》,其中,對用人單位如何防治職場性騷擾給出指導,包括建立健全防治職場性騷擾規章制度、開展教育培訓、建立專門機構、明確處理程式等。

  “現代企業發展要行穩致遠,必須有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對環境、女性、勞動者、消費者等承擔起必要的社會責任。”沈建峰説,“尊重勞動者的人格、尊嚴、自由等,是企業應樹立的價值觀,也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保證。”

  (應採訪對象要求,方晨、張齊、李慧為化名)

  盧越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