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許多犯罪者為避牢獄之災遠走大陸,絕大部分在金錢耗盡後,流落異鄉,成為背著案底的“臺流”,這些人的下場不是被逮就是向大陸公安投案。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灣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科長顏旺盛指出,自2009年6月25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以來,臺灣至少向大陸公安部提供570多名通緝犯的資料。當然,潛逃到大陸的臺灣通緝犯不只此數,當刑事警察局掌握確切線報,才會向大陸公安部門請求協助。
根據臺灣各縣市警察局匯整到刑事局的情資,算得上是“上轎”(意指頗具分量)的通緝犯,往往帶著大筆金錢潛往大陸,在沿海一帶做生意,開賭場、KTV、桑拿等;也有些根本沒錢,就是到大陸投靠兄弟,“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日子”,最後只能主動向大陸公安投案。
對主動投案的通緝犯,臺灣警方都要求他們自己買機票返臺,回臺到了機場,再由當局境管部門解送歸案。有少部分人真的沒辦法了,連家屬都不理會他們,臺灣警方才動用公款派人去帶回來。
負責對口福建省公安廳的偵查科兩岸組警務正蘇信雄表示,如果臺灣通緝犯主動向公安局投案,兩岸就啟動徵信機制,先互傳指紋卡、照片口卡,確認身份後,才接受返臺投案。他説,這類“臺流”都是在大陸已走投無路,才會乖乖束手就縛。
蘇信雄表示,他就遇過很可憐的通緝犯,潛逃大陸多年,患病沒錢就醫,家人對他早就死心,不理不睬;這個通緝犯被抓回時,面有菜色,渾身上下一毛錢也無,卻很慶倖能活著回臺坐牢,覺得在臺坐牢都比流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