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鎖連城》到底抄沒抄《梅花烙》?雖然一審法院已判決於正等5被告給予瓊瑤高達500萬元的賠償,並停止播出《宮》劇,但這起糾紛尚未徹底結束。于正等5被告不服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今天上午,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抄襲案在北京高院二審開庭。于正方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證據,在其看來,這份證據將直接影響到瓊瑤是否有資格發起訴訟,並對案件的結果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上午9點40分,庭審正式開始。和一審時一樣,于正和瓊瑤本人依然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雙方來的都是代理律師。開庭伊始,于正的代理律師便提到了庭前剛剛提交法庭的一份新證據。律師稱,這份證據對案件有至關重要的影響,關係到瓊瑤的訴訟地位問題。“這份證據是我們通過非常艱苦的努力取得的,直到昨天下午4點半才從臺灣地區傳真獲得,該證據已經過臺灣地區的公證處公證,目前正在按照證據取得的程式進行確認。”
這份上訴人一致認為會起到“至關重要”影響的關鍵證據到底是什麼?據于正律師講,這是一份臺灣智慧財産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臺灣地區的登記資料。根據這份材料可以看出,瓊瑤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梅花烙》的著作財産權人卻是怡人傳播有限公司,因此瓊瑤本人已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臺灣的著作權法是允許著作權買斷的,瓊瑤對《梅花烙》的權利已全部轉出,瓊瑤故意隱瞞了這一情況,一審法院也未審查,因此造成錯判。”
于正方面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混淆了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不保護作品內容的基本原理,判決在內容和形式的對比中沒有任何法律引述,只是法官自己的推斷,最可笑的是一審法院把受眾的感受度當作了判斷抄襲的主要依據。
瓊瑤的代理律師表示,上訴人提交的新證據已過了二審的舉證期限,且尚未經過法定的確認程式,不能作為合法證據進行舉證質證。此外,在此案一審階段,怡人傳播公司已出具證據證實,《梅花烙》劇本由瓊瑤創作完成,享有劇本全部著作權。
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
案情回放
去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瓊瑤訴于正、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權一案。瓊瑤一方指于正擅自採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獨創情節,改編創作電視劇本,並聯合其他被告共同攝製了電視連續劇《宮鎖連城》並播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2000萬元。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宮鎖連城》是對《梅花烙》的改編,于正構成侵權,據此要求五被告連帶賠償瓊瑤500萬元,于正公開致歉。
一審判決認為,劇本《宮鎖連城》在人物設置和人物關係上是以小説和劇本《梅花烙》為基礎進行的改編和再創作,前者與後者在整體上的情節排布和推演過程基本一致。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