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祖國大陸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如何審批?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第三條第六款;
三、《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外經貿政發[1998]325號)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四、《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在祖國大陸舉辦對臺灣經濟技術展覽會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1998]外經貿臺發第792號)。
備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7]25號),"在祖國大陸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屬於"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中的一項,在商務部細分由臺港澳司審批,此類展覽會具體包括:
一、冠以"海峽兩岸"、"兩岸"、"對臺"等字樣的涉臺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未冠以以上字樣,但臺灣地區廠商參展面積佔總展出面積一半以上的經濟技術展覽會;
三、臺灣地區機構聯合或委託大陸主辦方舉辦的經濟技術展覽會。
申請條件:
一、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在祖國大陸主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首屆舉辦須報國務院批准,第二屆起報商務部批准。
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及機構在祖國大陸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報商務部批准。
三、地方其他單位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批准。
四、境外機構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須委託或聯合前三類中的單位和機構聯合主辦,並由委託或聯合主辦單位依程式報商務部批准。
申請材料:
一、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提供:
(一)申請文件;
(二)展覽會的籌備工作方案;
(三)上屆展覽會總結(首次舉辦可免);
(四)如與境外機構聯合主辦,提供境外機構註冊副本複印件、協議或合同副本;
(五)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及機構提供:
(一)申請文件;
(二)展覽會的籌備工作方案;
(三)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之間,主辦單位之間(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主辦)簽訂的辦展協議;
(四)展覽會首次舉辦,提供可行性方案;
(五)展覽會招商招展方案;
(六)展覽會緊急情況應急方案;
(七)上屆展覽會總結(首次舉辦可免);
(八)首次申請須提供與主管部門隸屬關係證明(如隸屬關係改變,提供最新關係證明);
(九)展品智慧財産權保護情況;
(十)如與境外機構聯合主辦,提供境外機構註冊副本複印件、協議或合同副本;
(十一)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地方其他單位提供:
(一)申請文件;
(二)展覽會的籌備工作方案;
(三)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之間,主辦單位之間(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主辦)簽訂的辦展協議;
(四)展覽會首次舉辦,提供可行性方案;
(五)展覽會招商招展方案;
(六)展覽會緊急情況應急方案;
(七)上屆展覽會總結(首次舉辦可免);
(八)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函;
(九)展品智慧財産權保護情況;
(十)如與境外機構聯合主辦,提供境外機構註冊副本複印件、協議或合同副本;
(十一)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許可程式:
一、 申請單位在展覽舉辦前3個月將申請材料經行政服務中心送臺港澳司,臺港澳司檢查材料是否齊全,如齊全簽收申請材料,如不齊全退行政服務中心,並由行政服務中心通知申辦單位補全材料。
二、臺港澳司進行如下項目審查:
(一)主辦單位申請條件;
(二)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須有20%以上的臺商(境外)參展。
(三)展覽會舉辦的可行性,招商招展的規範性,主辦協辦單位的辦展能力;
(四)展覽會名稱、展品內容、展出面積、時間、地點、籌組方案和計劃等;
(五)展覽會展品智慧財産權保護情況及措施;
(六)在展覽會的籌組和展出過程中,恪守一個中國的原則,遵守我有關法律和規定,遵守涉臺工作紀律。
(七)同類展覽會審批原則:
1、優先批准具備一定規模、影響好、定期舉辦的展覽;
2、優先批准具有行業優勢和辦展經驗的主辦單位舉辦的展覽。
3、多個單位申請舉辦同類展覽會,由商務部負責協調。
三、項目經臺港澳司審核同意並會簽外貿司後,報商務部部領導批准,會簽國臺辦同意,即批復申請單位;沒有通過的申請材料退行政服務中心告申請單位。
告知方式:商務部部函
承諾時間:45個工作日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臺港澳司 65197053
行政監督:行政監察部門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附件:在祖國大陸舉辦海峽兩岸的經濟技術展覽會許可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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