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要求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防治水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
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見
安監總管一〔2010〕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礦山企業接連發生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訓,促進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簡稱礦山)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礦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礦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地域遼闊,礦産資源豐富,地質構造和水文地質條件複雜。近年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産法律法規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的有關規定,在礦山水害預測預報、防治水措施落實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進了礦山安全生産形勢穩定好轉。但是,由於部分礦山企業存在對礦區水文地質工作不重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資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嚴格,安全生産尤其是防治水責任不落實,部分地區盜採或私挖濫採老空區、廢棄礦井周邊的礦産資源現象嚴重,異常或惡劣氣象條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對礦山防治水工作監管不力等問題,導致礦山水害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造成重大損失。進一步加強礦山防治水工作是強化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的基礎,是有效遏制礦山重特大水害事故發生的根本措施。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企業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礦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危機感,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大力加強礦山防治水基礎工作,嚴格落實防治水責任制,切實落實防治水各項措施,堅決防範重特大水害事故,促進礦山企業安全發展。
二、嚴格落實礦山企業防治水責任制和各項工作措施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並層層建立責任制,保障防治水工作投入,組織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情況,建立健全防治水組織機構和各項工作制度,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組織落實防、堵、疏、排、截的水害綜合治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組織機構。露天礦山要設置防、排水機構,其中大中型露天礦山要配備專職水文地質人員;有水害隱患的地下礦山,必須配備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其中:水害嚴重的礦山要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配備專職水文地質人員;水害不太嚴重的中小型礦山,也可採取簽訂技術協議聘用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
(三)完善並落實防治水工作制度。礦山企業要在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術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加強礦山水害防治基礎工作。礦山建設前要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匯水面積、河流溝渠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以及水利工程的現狀、規劃等情況,了解當地日最大降水量、歷年最高洪水位等氣象情況。地下礦山還要調查核實礦區範圍內的小礦山、廢棄礦井、老採空區,現有生産井中的積水區、含水層、岩溶帶、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並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基礎資料。與此同時,要查明礦井水的來源,掌握礦區水的運動規律,摸清礦井水與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降水的水力關係,判斷礦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礦山防治水基礎資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産整改,補充完善後方可恢復建設、生産。
(五)完善礦山排水設備設施。要按照設計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有關要求建立排水系統,加強對排水設備的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完好可靠。露天礦山要按設計要求設置排水泵站,在礦山上方和山坡排土場周圍要修築可靠的截水溝;排土場內平臺要設置2%~5%的反坡,並在排土場平臺上修築排水溝攔截平臺表面及坡面匯水。地下礦山主要泵房進口處要裝設防水門,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地下礦山還要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水門要設置在岩石穩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經常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三台水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備2條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於兩個,其中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另一個用斜巷與井筒連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面標高7米以上,泵房地面標高應高於其入口處巷道底板標高0.5米(淺沒式泵房除外)。井下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組成,涌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應能容納2-4小時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容積,應能容納6-8小時的正常涌水量。由地面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排水泵房的電源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獨立線路,並應引自地面主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確保井下水泵正常供電。礦山排水設備設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産整改,補充完善有關設備設施和工程,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産。
(六)立即組織排查治理礦山水害隱患。所有礦山企業要立即組織力量,對礦山水害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治理。要從今年下半年開始,用半年時間,對前期的水文地質資料及工作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該補工程的要補工程,該補資料的要補資料。在此基礎上,露天礦山要對周邊截排水溝進行全面的清理檢查,確保排水系統通暢;要加強礦山邊坡穩定性安全檢查,採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岩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邊坡岩體存在含水層並影響邊坡穩定時,要採取疏幹降水措施;礦床疏幹過程中出現陷坑、裂縫以及可能出現的地表陷落範圍要及時圈定、設立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土場範圍內有出水點時,要在排土之前採取措施將水疏出。地下礦山礦井井口標高應高於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達不到要求的,必須以歷史最高洪水位為防護標準修築防洪堤,井口要築人工島;礦區地面塌陷、裂縫區的周圍,要設截水溝或擋水圍堤;對廢棄的礦井、鑽孔,要及時封閉,並在周圍挖掘排水溝;凡井下與周邊礦井有連通處的,要嚴格按照“堵疏結合”原則,及時進行封堵和疏排水。
(七)嚴格落實採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礦山企業(包括探礦企業)在積水的舊井巷、老採區、江、河、湖、海、沼澤、含水層、岩溶帶和流砂層等附近開採時,應留設防水礦柱或劃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鄰的礦井或礦塊,存在一個有透水危險的,則應在礦井或礦塊間留設隔離安全礦柱,礦柱尺寸必須在初步設計中明確規定。採掘作業過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積水的井巷、老採空區或相鄰礦山、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或尾礦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有出水可能的鑽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區域時,必須確定探水線,編制探放水設計,探放水設計經礦山相關職能部門、總工程師及主管安全生産的副礦長審批後,由副礦長以上負責人帶班組織有經驗的班組實施。探水前,要檢查鑽孔附近巷道的穩定性,在工作地點或附近安裝電話,並在巷道的一側懸挂繩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鑽鑿探水孔時,如果發現岩石變軟,或沿鑽桿向外流水超過正常鑿岩供水量等現象,要停止鑿岩,立即報告主管礦長採取安全措施。放水鑽孔要安裝孔口管及閘閥,按排版水能力和水倉容積控制放水量;在可能出現大水的地層中探水時,探水孔也應設孔口管及閘閥。對老採空區、硫化礦床氧化帶的溶洞、與深大斷裂有關的含水構造進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業時,要事先採取通風安全措施,並使用防爆照明燈具。
(八)落實礦山水害事故應急措施。要不斷完善水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滿足搶險救災必需的各種排水設備、物資和隊伍,做到機構、人員、裝備、責任四落實,確保搶險救災工作及時到位;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水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作業人員應對水害事故的能力;要加強對礦山通訊、報警系統的建設,確保井下發生緊急情況時所有井下作業人員能夠迅速取得聯繫;採掘工作面出現“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産生霧氣、挂紅、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預兆時,要立即停止工作,報告有關責任人採取措施,如果情況緊急,要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
(九)加強礦山防治水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究和應用。要充分發揮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技術優勢,依託礦山企業加強對礦井水文地質、突(透)水機理、採礦誘發的導水通道形成機理、老空(硐)積水探測手段等技術的攻關和研究,利用新技術、新方法、新裝備加強礦山防治水工作。在露天礦山推廣應用邊坡和排土場監測監控等技術,在大水地下礦山推廣應用物探技術、預注漿堵水和帷幕注漿隔水等技術,有效防範水害事故發生。
三、切實做好基建礦山和改擴建礦井防治水工作
各礦山企業要高度重視基建礦山和改擴建礦井防治水工作,從源頭上消除水害事故隱患。要落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責任。建設單位必須對礦山建設項目實施統一的協調管理,積極組織制定有關安全技術措施並做好督促落實工作,對施工安全進行全方位監督;施工單位要切實承擔安全生産責任,嚴格現場安全管理,嚴禁層層轉包、分包;監理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審查施工組織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要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設計組織施工,完善礦山防排水設備設施,嚴格執行探放水制度,同時要加強水文地質觀測,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質資料,發現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要立即停止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要及時組織相關方制定安全防範措施,組織提出修改設計並按規定重新報批。
四、強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災工作機制。要成立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汛期防災領導小組,編制汛期防災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和責任,加強汛期調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主動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聯繫,掌握危及礦山安全生産的災害資訊,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資訊,掌握汛情水情,及時主動採取措施,並加強與周邊相鄰礦山的資訊溝通;要建立巡視檢查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對礦井、尾礦庫、露天礦邊坡、礦區道路、通訊、電力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響礦山安全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資訊和警報後,要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視;要建立緊急情況下人員撤離制度,發現災害嚴重可能引發事故時,要立即撤人,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産;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檢查制度,全面檢查防範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排查出的問題,要落實責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二)加強汛期水害預防工作。要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面水系的匯水和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當地水庫、水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樹木和障礙物情況,掌握當地歷年極端天氣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存在隱患的要採取積極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汛期來臨前,要組織力量對防排水設施、蓄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挖、泄流,位於地表河流、洪水部位、水庫等附近的礦井,礦坑、尾礦庫、工業場地等應當修築堤壩、開挖溝渠等截流分洪設施,有效防止地表洪水倒灌;要定期對供電、防排水、防雷電設備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並進行防排水試驗,保證汛期各種防汛設施可靠運轉、發揮作用;要對地面採空區裂縫及時充填加固,對採礦後形成的塌陷坑及時進行徹底治理,充實填死關閉廢棄的礦井井筒。
(三)認真開展汛期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檢查位於地表河流、湖泊、水庫、山洪附近的礦山、尾礦庫的防洪設施和防範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與礦區連通的採礦塌陷坑是否填平壓實;井口標高低於歷年最高洪水位的礦井是否採取提高井口標高的措施;責令整改的違法違規開採安全防水隔離保護礦柱的礦井是否採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關閉廢棄礦井是否充滿填實;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存在山體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災及可能導致潰壩、潰堤、淤積河道等自然災害威脅的,是否落實了防範治理措施;尾礦庫壩體是否穩固;露天礦邊坡是否穩定;預防暴雨洪水預警機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分類定級,制定專門治理計劃,落實責任、方案、資金、人員、物資、期限和預案,並在當地汛期來臨之前完成整改並組織驗收,確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對礦山防治水工作的監管和執法力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綜合治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企業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在不斷總結經驗、剖析問題的基礎上,強化對策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建立有效機制。要把加強礦山防治水工作與深入開展安全生産“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採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綜合治理,做到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強化基礎工作,嚴格行政許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轄區記憶體在重大水害隱患的礦山登記建檔,重點跟蹤,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礦山防治水工作的安全監管。要督促各礦山企業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切實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加強現場管理、技術管理尤其是水文地質工作,嚴格落實防治水工作制度和各項工作措施,排查治理水害隱患。要加強源頭管理,嚴格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核準,對新、改、擴建礦山建設項目,凡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
(三)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行政執法。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對礦山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引導礦山企業認真做好防治水工作。要重點檢查企業防治水機構是否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齊全、防排水設備設施是否運轉正常、水害事故應急預案是否完善。對水文地質情況不清、資料不全的,要責令企業立即停産,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補做水文地質勘察,查明水害情況,補齊相關資料,在水害情況未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對防治水工作制度、應急預案不完善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防排水設備設施運轉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不落實,存在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停産整頓;對整改不認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於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嚴厲追究責任。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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