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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記者攜帶採訪器材可辦理保證金異地返還手續

2010-01-13 10:25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編輯:胡珊珊
  筆者從海關總署獲悉,2009年有五位境外進境記者辦理了記者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業務。

    記者入境採訪所攜帶的錄影機等器材,按照規定需要向海關交納保證金,待採訪結束,器材出境時返還。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就是記者如果在南京入境時向南京海關交納了器材保證金,而在北京出境時可以向北京海關申請退還這筆保證金。這樣,原先從南京入境的記者就不必再回南京辦理退還手續。

    來自韓國的記者樸臺泰就是“記者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措施的受益者。10月19日,樸臺泰隨身攜帶採訪器材一套,由南京祿口機場入境,在海關人員的提醒和幫助下,辦理了採訪器材入境手續,填寫了《記者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書》。幾天后,樸臺泰由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出境,順利地取回入境時所交的保證金。樸臺泰告訴記者:“原計劃我將在南京結束此次中國採訪之行。在了解中國海關關於記者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辦法後,我調整了行程,將終點改在北京,整個採訪行程變得更有效率。海關的措施透露出來的資訊是中國正在更加開放,我感受到了其中的誠意。”

    2008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海關總署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努力簡化記者採訪器材海關通關手續。為保證異地進出記者在出境時及時提取入境時繳納的採訪器材保證金,海關總署于2009年9月對外發佈了海關總署2009年第59號公告,明確自2009年10月1日起,境外記者隨身攜帶的採訪器材可辦理保證金異地返還手續。全國各口岸海關設立專門窗口,增大通關現場的告知幫助,保證金異地返還工作的順利開展,極大地方便了異地進出的境外記者。

    同時為避免記者由於不了解中國海關相關規定導致所攜採訪器材無法順利進出境,海關總署還編發了《海關對外國記者隨身攜帶採訪器材通關指南》,各地海關也採取各種方式主動介紹我海關相關規定和各項通關服務措施,為境外記者提供了週到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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