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通知決定延續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不變
近日,交通運輸部與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關於延續港口設施保安費政策的通知》(交水發〔2009〕167號),決定延續港口設施保安費政策,收取範圍、標準和使用管理仍按原規定不變。
為對港口設施經營人和管理人在港口設施保安方面的投入進行適當補償,保證港口保安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港口設施安全,原交通部與國家發改委2006年聯合發文,于2006年6月1日起對進出對外開放港口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含集裝箱)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結合當時的反恐形勢,港口設施保安費收取政策暫定執行三年。三年來,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收取和使用,調動了各方對外開放港口設施經營人、管理人開展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的積極性,促進了保安工作的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改善了對港口設施保安日常工作的投入,降低了港口企業的經營成本和壓力;提升了港口設施保安的軟硬體條件。
當前,國際國內反恐形勢仍然嚴峻,恐怖活動呈多發態勢,恐怖威脅和風險不斷增大;同時,國內外對港口設施保安的具體要求也在不斷提高,我國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也已經從被動履行國際公約向主動與我國港口發展需要緊密結合轉變。這都要求港口設施經營人和管理人繼續加大安保投入,長期、全面、深入地開展港口設施保安工作。繼續延續港口設施保安費這一政策,將為做好港口設施保安工作,提供持續有效的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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