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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聯合出臺《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

2009-03-11 09:59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地區集約用地水準實行量化考核:

  設置集約用地水準區域位次指標和集約用地水準年度變化指標;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向社會公告;考核結果作為分解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幹部主管部門對省級人民政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發展決不能以浪費資源為代價。日前,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統計局聯合製定發佈《單位GDP和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考核辦法》規定,自本年度起,就單位GDP和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對各省(區、市)政府進行評價考核。考核採用量化方法,設置集約用地水準區域位次指標和集約用地水準年度變化指標,前者為位次考核指標,分值為65分,旨在考核該地區節約集約用地的水準;後者為激勵考核指標,分值為35分,旨在考核該地區節約集約用地措施的力度。考核結果分別作為分解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幹部主管部門對省級人民政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考核採用量化方法,設置集約用地水準區域位次指標和集約用地水準年度變化指標。集約用地水準區域位次指標由“單位GDP耗地下降率”、“單位GDP增長消耗新增建設用地量”、“單位固定資産投資消耗新增建設用地量”三項指標值標準化、平均加權後,在全國排序,並對不同位次賦分得出,滿分為65分。位次指標旨在通過各地區集約水準在全國的位次,考核該地區節約集約用地的水準。集約用地水準年度變化指標是在計算“單位GDP耗地下降率”、“單位GDP增長消耗新增建設用地下降率”、“單位固定資産投資消耗新增建設用地下降率”三項指標值的基礎上,分別賦分後加和得出,滿分為35分。年度變化指標是激勵考核指標,旨在通過各地區考核年度集約水準與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該地區節約集約用地措施的力度。位次指標和年度變化指標相加得出最終考核結果,共分四個等級,80分以上為優秀,70~80分為良好,60~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考核辦法實行動態考核制度。定於每年第三季度對各地區上一年度單位GDP和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狀況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統計局組成評價考核領導小組,並組建評價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評價考核工作組負責對數據進行分析和評價,形成各地區評價考核等級和綜合評價報告,報評價考核領導小組復核後,于每年9月底報國務院。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由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向社會公告。

  對連續三年考核等級為優秀的省(區、市),結合全國節地表彰等活動進行表彰獎勵。連續三年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省(區、市),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節約集約用地措施,並抄送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統計局。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各省(區、市)可參照此辦法,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省(區、市)的單位GDP和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

  指標體系中涉及的經濟數據(包括GDP、社會固定資産投資額)由統計部門提供,按可比價計算,並通過其他經濟數據(如財政數據、二三産業增加值等)進行監測。指標體系中涉及的建設用地數據(包括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並結合歷年相關土地數據情況予以監測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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