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放寬大陸民眾居留有關犯罪方面的裁量標準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當局相關部門昨天發佈新規定,今後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關犯罪方面的裁量標準放寬,只要未被警政部門列入犯罪紀錄,都不影響申請或延長在臺居留及定居。
報道稱,新規定明定,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延期,無犯罪紀錄者,許可其申請。申請依親居留延期,有犯罪紀錄者,不予許可;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臺當局官員表示,被判免刑、緩刑、拘役或罰金等微罪,都不會被記錄,今後都不影響大陸人士在臺的居留。而有犯罪紀錄的有期徒刑,若是一年以下,不會被撤銷居留許可,但不許延長,可以留到許可期限再離境;但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會撤銷許可,所以必須立即離境。(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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