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規範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使用
關於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歸集調整
及會計核算等事項的通知
財庫[2008]7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管理,規範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使用,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6]489號)、《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現對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歸集調整與會計核算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歸集調整主體和處理方式
中央部門是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歸集和調整的主體。統籌使用財政撥款結余資金實行分類管理,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主管部門直接歸集調整結余資金。對於結存于實有資金賬戶且在不同預算單位之間調整使用的,採取由主管部門負責歸集調整並轉撥資金的方式處理,即調出資金單位向主管部門上交結余資金,主管部門收到下屬單位上交的結余資金,核對無誤後向調入資金單位轉撥。
(二)主管部門統一調整用款計劃。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撥款結余資金在不同預算單位之間,在同一單位不同功能分類科目之間,以及財政直接支付結余在同一單位同一功能分類科目下不同項目之間調整使用的,採取由主管部門匯總上報調整用款計劃的方式處理。
(三)預算單位直接調整賬務。對於結存于實有資金賬戶且在同一預算單位內調整使用,或結存于同一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項目之間調整使用的,採取直接調整賬務的方式處理。
二、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
在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中分別增設“405財政調劑收入”、“420財政調劑收入”一級會計科目,核算預算單位收到財政部批准統籌使用的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並設置“調劑基本支出經費收入”和“調劑項目支出經費收入”兩個二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收到調劑使用的基本支出結余資金和項目支出凈結余資金。二級明細科目要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項”級科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年終,行政、事業單位分別將“財政調劑收入”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結余”或“事業結余”科目的貸方。如果某項目或某類支出同時通過財政撥款結余資金和當年財政撥款兩個來源安排,原則上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應優先確認和使用。
三、統籌使用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賬務處理
(一)調減結余的賬務處理。預算單位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種處理方式下,上交結余資金、登出結余資金額度或直接調整賬務等導致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減少時,行政單位借記“結余”,貸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會計科目;事業單位借記“事業結余”或“事業基金”等,貸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會計科目。
(二)確認財政調劑收入的賬務處理。預算單位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種處理方式下,收到上級單位撥付統籌使用的結余資金、收到財政部下達的結余資金額度或直接調整賬務等導致收入增加時,行政單位借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會計科目,貸記“財政調劑收入”;事業單位借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或“財政應返還額度”等會計科目,貸記“財政調劑收入”。進行該項賬務處理的具體時點,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會計核算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對於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在支出時,行政單位借記“經費支出”,貸記“財政調劑收入”;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等會計科目,貸記“財政調劑收入”。
(三)負責歸集和轉撥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的一級預算單位和主管部門,收到資金時,行政單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暫存款”;事業單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轉撥資金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其他事項
執行《醫院會計制度》、《測繪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的會計科目設置及賬務處理等事項,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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