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關於提高勞動密集型産品等出口退稅率通知
關於提高勞動密集型産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簡稱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稅率的商品範圍
(一)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産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産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傢具、寢具、燈具、鐘錶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産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産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稅率的具體商品名稱、稅號及退稅率見附件。
二、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退稅率的調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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