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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解讀"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

2008-08-28 10:21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編輯:張方翼

海關總署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
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對外公佈。《辦法》將於2009年1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管理辦法》(署令第70號發佈,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辦法》的實施,將對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的管理工作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立法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適應當前國際物流發展和統一海關執法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國際物流的不斷發展,海關對艙單的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管理辦法僅針對海運和空運艙單的管理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要求。同時,目前海運、空運、鐵路、公路各種運輸方式下的艙單作業模式各異,不同地區間海關對艙單管理的要求亦各不相同,甚至同一關區內不同現場之間在艙單作業模式和掌握尺度上也不盡相同,這不僅不利於海關執法的統一,也給海關帶來極大的執法風險,因此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統一的艙單管理辦法。

  (二)制定《辦法》是海關業務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海關總署制定的《現代海關制度第二步發展戰略》中強調要推進建立以風險管理為中心環節的現代海關制度,風險管理需要大量的基礎性數據作為支撐,尤其是與貨物報關數據可以相互印證的第三方基礎數據。而該第三方基礎數據大部分源於物流作業的各個環節,這就必須通過艙單這條主線,對物流作業各環節所産生的物流數據進行串聯、印證、整合。

  (三)制定《辦法》是促進國際貿易安全與便利的需要

  安全與便利是目前國際貿易的兩大主題。2005年6月,世界海關組織理事會通過了《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以下簡稱《框架》),艙單電子數據的提前傳輸是《框架》的一個重要內容。因此,制定《辦法》是適應國際海關合作大趨勢的需要,也是我國落實《框架》倡導的有關做法的具體體現。

  二、需要重點説明的問題

  (一)體例與結構

  相對於原管理辦法,《辦法》作了較大的改動,條文從原來的十三條增加至現今的四十條,增加了鐵路列車、公路車輛艙單管理和艙單變更等內容,包括總則、進境艙單管理、出境艙單管理、艙單變更和附則五章。同時,整合、細化了進境艙單和出境艙單提前向海關傳輸的時限,填補了海關對鐵路列車、公路車輛艙單管理的立法空白。為了表述準確,將名稱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

  (二)適用範圍和艙單等基礎概念解釋(見第三、三十四、三十五條)

  原管理辦法由於客觀原因,規定的適用範圍僅限于海關對海運和空運艙單電子數據交換的管理。《辦法》根據目前各種運輸方式發展的現狀和海關監管要求,擴大了適用範圍,包括了對進出境船舶、航空器、鐵路列車及公路車輛艙單的管理。《辦法》還突破了以前艙單只針對貨物的局限,將物品(包括行李物品、郵遞物品等)及旅客艙單納入《辦法》進行管理。  《辦法》對艙單重新作了界定,並按進出境方式對艙單進行了分類,包括進境的原始艙單和出境的預配艙單、裝(乘)載艙單。此外,《辦法》對涉及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管理的一些常用術語作了統一解釋。

  (三)關於艙單等電子數據傳輸主體(見第四、六條)

  艙單電子數據的傳輸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艙單電子數據,另一部分是與艙單相關的其他電子數據,如理貨報告等。因此,《辦法》將傳輸上述艙單電子數據的主體相應分為兩類:一類是艙單傳輸人(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負責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等義務主體);另一類是相關數據傳輸人(包括理貨部門、監管場所經營人及出口貨物發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上述兩類主體有義務按照規定期限向海關傳輸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否則被視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同時,《辦法》明確規定上述兩類傳輸主體應當向海關備案,這主要基於兩方面的考慮,一是通過備案,海關可以充分了解艙單傳輸人及相關數據傳輸人的有關資訊,便於海關開展風險管理工作;二是通過備案,方便企業通過海關建立的“進出境艙單管理系統”進行艙單等電子數據的傳輸,並有利於海關對企業的分類管理。

  (四)關於艙單等電子數據的傳輸時限(見第二、三章)

  艙單等電子數據的提前傳輸是《辦法》的核心內容和基本原則。《辦法》根據海關監管業務的實際需求,結合各種運輸方式的特點,對進境艙單和出境艙單電子數據的傳輸時限作了具體規定,主要考慮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參考《框架》有關規定列明的艙單傳輸時限;二是海關內部作業流程的實際需要;三是不同規模的企業傳輸數據的能力不同,需要規定一個最長時限以適應小規模企業的傳輸能力;四是世界海關間數據交換的實際需要。《辦法》通過規定艙單等電子數據在各個環節的傳輸時限,改變原有的一次傳輸方式,對物流的各個環節的作業所産生的數據進行收集、串聯、整合形成海關艙單,使艙單資訊更具準確性和可靠性。

  (五)關於艙單等電子數據的變更(第四章)

  原《管理辦法》僅對艙單變更作了原則性規定。為了規範艙單等電子數據的變更,減少艙單變更的隨意性及數據傳輸的錯誤率,並增強責任意識,《辦法》第四章做出了專門規定,包括自由變更,依申請變更及處罰後變更等內容,嚴密了艙單變更的管理,可以有效規範艙單變更。

  (六)關於艙單等電子數據的格式(見第三十六條)

  作為《辦法》的配套措施,海關總署正在開發“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已初步確定中國海關艙單數據元,為風險分析提供基礎數據支援。這批數據元是經過各運輸領域專家結合WCO數據元多次進行研討所確定的,由於其數量龐大,每年要根據需要進行個別調整,不宜作為《辦法》的附件。因此,《辦法》僅列明瞭艙單等電子數據傳輸人應當向海關傳輸的數據,其申報數據項海關總署已對外公告(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4號),技術報文格式將在近期公告,並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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