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出臺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
日前,交通運輸部出臺《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簡稱《辦法》),鼓勵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配置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並明確規定了全國統一的招投標程式和要求。
交通運輸部公路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道路客運業既是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又是市場化程度很高的行業。《辦法》的實施將有利於公開、公平、公正地實施客運班線許可,保障客運經營者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有利於提高道路客運的安全水準和服務水準,滿足社會的期待和要求;有利於建立完善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道路運輸市場機制,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招投標利於轉變客運班線許可方式
隨著道路客運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一條經濟效益好的客運班線,經常會有眾多符合許可條件的客運經營者提出申請。這使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難以用傳統的行政許可方式進行抉擇,甚至常因經營權分配問題産生爭議和糾紛。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據統計,截至目前,全國已有十多個省份在不同範圍內實行了客運班線招投標制度,有的還發佈了專門的管理辦法。實踐證明,招投標已成為轉變客運班線許可方式的好辦法。
“但各地規定很不統一,不利於開展省際班線招投標;有的規定與《招標投標法》不完全相符,不利於依法行政。”交通運輸部公路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辦法》的出臺就是為了規範客運班線招投標活動,指導全國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開展客運班線招投標工作,“我們想通過引導、鼓勵的方式,逐步推進客運班線招投標工作。”
結合行業特點細化招投標全部流程
據了解,客運班線招投標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不實行有償使用或者競價的前提下,對申請人的品質信譽情況、企業規模、運力結構和經營該客運班線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務品質承諾、運營方案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客運班線經營者。
《辦法》根據《招標投標法》對客運班線招投標的程式和要求作出了規定,並結合行業特點對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細化。如明確規定了招投標工作完成時限為6個月,設置了標前分和評標分兩個評分環節,具體規定了評審專家的資格條件。為了更好地指導地方運管機構規範開展招投標工作,《辦法》系統完整地規定了招投標的全部流程。
評分標準鼓勵企業做大、做優、做強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準不同,《辦法》只對反映投標人當前的經濟實力和以前的服務水準的標前分評分標準進行了量化考核,選擇了可以量化的企業客運品質信譽等級、企業規模、運力結構三項主要指標,體現了鼓勵企業做大、做優、做強的政策導向。
其中,企業兩年的客運品質信譽考核分數所佔比重達到50%,且不同品質信譽等級間的分值差異較大,這就使客運品質信譽好的企業能夠在招投標中處於有利地位,從而保護和激發企業提高自身管理水準和安全服務水準的積極性,形成客運市場的激勵機制。
《辦法》還規定擬新成立的經營實體的標前分一律按30分計,這個分數低於品質信譽好、規模大、運力水準高的企業,但高於品質信譽差、規模小、運力水準低的企業,這樣既沒有排斥社會其他類型企業投資參與道路客運,也基本體現了公平原則。
隨意退出招投標將扣客運品質信譽考核分
據了解,在具體操作中,經常發生投標人在投交投標文件後隨意退出招投標的情況,導致招投標工作因投標人不足3人而無法開展,或招投標時間被大大延長,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大量的前期工作和投入被浪費,利益受到一定影響。
針對這種情況,《辦法》根據2005年實施的《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建立了扣分制度,即已經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的,在評定當年客運品質信譽等級時,每發生一次從總分中扣除30分。如果投標人在異地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此情況通報投標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為了加強對中標人履行服務承諾情況的監管,並加大對中標人違反承諾的處罰力度,《辦法》引入了行政合同管理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要求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中標合同,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和違約責任。如果中標人在運營過程中違反承諾,招標人除按相關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外,還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追究中標人違約責任。
據悉,《辦法》中規定,對確定以招標投標方式實行行政許可的客運班線,招標人應當在其指定的報紙、網路等媒介上發佈招標公告。為此,中國交通報作為行業主流媒體,將主動配合做好相關招標公告的發佈工作,並積極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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