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10月1日起實施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規定》明確,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實施全國船員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船員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我國是航運大國和船員大國,全國在運輸船舶上從事船員工作的約155萬人,居世界第一位。
根據《規定》,設立甲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提出書面申請;設立乙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和內河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註冊地直屬或者地方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依據《船員條例》,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規定》對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許可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予以批准的,發給“海船船員服務許可證”或“內河船員服務許可證”;《規定》設定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設立了許可證的中間審驗制度,並規定許可證到期以後需要辦理延續手續。
《規定》要求船員服務機構建立工作制度、船員名冊、船員檔案,向社會公佈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維護船員合法權益;不得招用未經註冊的船員和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船員提供服務,不得剋扣船員工資。同時,船員服務機構、船員和船員用人單位之間必須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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