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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下發關於清理整頓涉農價格和收費的通知

2008-07-08 10:54     來源:發展改革委     編輯:張方翼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關於清理整頓涉農價格和收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近年來,各地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實施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加強了涉農價格和收費監管,有效遏制了涉農亂漲價和亂收費行為,農民負擔得到明顯減輕。但是,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仍然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農民不合理負擔仍然較重,有的地方還出現了反彈苗頭。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8]1號)精神,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決定對涉農價格和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原則

  按照中央關於統籌城鄉發展、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農村的要求,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對現行涉農價格和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凡不利於農業生産、農民生活、農村發展的收費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廢止;價格或收費標準過高的要予以降低。提供經營性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禁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行為。要清理規範涉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有關部門和單位借新農村建設之名加重農民負擔。

  二、清理整頓的政策界限

  (一)農村用水收費。清理整頓農業灌溉末級渠係水費收費秩序,嚴禁在國家規定的水價之外攤派或搭車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進一步完善農業用水價格機制,逐步推行農業用水計量收費和面向農民的終端水價制度。農民使用本集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為農業抗旱等臨時應急取水,以及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産並符合省(區、市)規定的農業生産用水限額的,不繳納水資源費。

  (二)農村用電價格。已實行城鄉用電同價的地區,農村用電與城市用電執行同一價格標準;未實行城鄉用電同價的地區,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城鄉同價。在實施城鄉用電同價前,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從嚴核定農村用電價格,防止分攤不合理成本並擠入農村電價。

  (三)農村中小學教育收費。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全面免除學雜費的基礎上,從2008年春季開學起對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除按規定收取作業本費、寄宿生住宿費和向自願在校就餐學生收取伙食費外,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對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分別按居民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執行,現行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用水、用氣價格低於居民類價格的,維持現行價格不變。嚴禁學校強制學生寄宿並收取寄宿費,嚴禁學校強制學生在校就餐並收取伙食費,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

  (四)辦理身份證收費。公安機關對首次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向遺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向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快證費、加急費、照相費和郵寄費等收費項目。

  (五)農民建房收費。農民利用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時,除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和建設部門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工本費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在辦理建房手續時,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建房人接受諮詢、設計、評估、代辦等服務並收取費用。

  (六)婚姻登記收費。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只能收取結婚證書工本費。離婚、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收費標準按省級價格、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嚴禁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推介保險,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證金,強行服務並收費等。

  (七)計劃生育收費。除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社會撫養費,按省級以上財政、價格部門規定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不得強制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對實施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免費政策。嚴禁有關部門和單位借開具準生(準育)證明、出生證明和辦理新生兒入戶登記等手續搭車收費或強制服務並收費。

  (八)殯葬服務收費。對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要明確相應的服務內容,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對其他非基本殯葬服務收費既要堅持自願有償原則,又必須嚴格控製成本加成,公開進價等成本資料,並事前提供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在內的服務清單,由喪屬自願選擇,嚴禁強制服務並收費或不服務也收費行為。

  (九)有線電視收費。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廣電總局發佈的《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管理暫行辦法》,強化成本監審、嚴格聽證程式、合理制定或調整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標準。對農村有線電視用戶的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城市用戶,同時要對低收入用戶實行收費減免政策。

  (十)畜禽防疫收費。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産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規定,對列入國家一類動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實行免費強制免疫,對國家規定強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務堅持自願有償原則。嚴禁強制服務並收費或不服務也收費行為。

  清理整頓其他涉農價格和收費的政策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確定。

  三、清理整頓的工作步驟

  清理整頓涉農價格和收費工作由各級價格、財政部門牽頭會同農業、糾風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為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本次清理整頓工作分以下步驟進行:

  (一)制定方案階段(7月15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及時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清理整頓涉農價格和收費的具體政策界限和工作方案,動員部署各市、縣價格、財政部門全面啟動清理整頓工作。

  (二)摸底調查階段(8月15日前)。採取深入農戶調查、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全面掌握了解涉農價格和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國家支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以及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明確此次清理整頓工作的重點和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三)集中清理階段(9月15日前)。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根據摸底調查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涉農價格和收費政策文件進行全面梳理,按照規定的清理整頓原則和政策界限,研究提出清理的意見,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職責進行審核後,確定取消的涉農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和調整的涉農價格。

  (四)公佈結果階段(9月底前)。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將批准取消的涉農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和調整的涉農價格等及時向社會公佈。對保留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涉農價格等,要通過正式文件、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和報刊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佈。

  (五)鞏固成果階段(10月底前)。為切實鞏固清理整頓成果,各地要組織開展涉農價格和收費的核查。重點核查有關單位是否按要求對保留的涉農價格和收費政策進行了公示並正確執行,取消的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和調整後的涉農價格是否落到實處。同時,要根據本次清理整頓情況,完善相關價格和收費政策,健全監管措施,從制度上防止農民負擔反彈。

  (六)總結報告階段(11月底前)。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認真總結此次清理整頓工作,研究提出進一步加強涉農價格和收費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報上級價格、財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將清理整頓的具體情況,包括取消的收費項目、降低的收費標準、減負金額等於11月底前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四、清理整頓的工作要求

  (一)認真組織實施。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清理整頓工作。要重點研究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農民反映強烈的農業用水、農民建房、農村中小學教育以及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亂收費等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治理。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會同農業、糾風等部門適時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對清理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二)完善公示制度。涉農價格和收費除在鄉鎮政府統一公示外,要督促涉農收費單位在收費現場進行公示。各地要創新公示形式,適時更新公示內容。當前除涉及農業生産、農民生活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外,還要公示支農惠農政策等內容。要強化動態管理,健全配套措施,確保公示制度發揮作用。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通過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宣傳欄等載體,採取政策公告、新聞發佈、工作動態、現場諮詢等方式,廣泛宣傳此次清理整頓工作。讓政府工作人員和廣大農民群眾熟悉國家有關涉農價格和收費的法規政策,提高有關部門依法行政意識,增強農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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