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委通知提高華北、東北等六地區電網電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華北電網電價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山東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華北電監局,太原、濟南電監辦,華北電網公司:
為緩解電力企業生産經營困難,保障電力供應,促進資源節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電力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電〔2008〕207號)精神,決定適當提高華北電網電價水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上網電價
(一)為緩解煤炭價格上漲的影響,適當提高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華北電網有關省(區)電網統調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産機組)上網電價(含稅,下同)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北京市1.03分錢、天津市1.16分錢、河北北部地區1.6分錢、河北南部地區1.68分錢、山東省1.75分錢、山西省1.99分錢、內蒙古西部地區0.9分錢。同時,適當提高部分電價偏低、虧損嚴重電廠的上網電價,有關電廠具體電價水準見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國家核準(審批)規定的新投産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省級電網統一調度範圍內,新投産且安裝煙氣脫硫設施的燃煤機組(含熱電聯産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分別調整為:北京市0.3607元、天津市0.362元、河北北部地區0.3664元、河北南部地區0.3668元、山東省0.3724元、山西省0.2953元、內蒙古西部地區0.2749元。未安裝煙氣脫硫設施的機組,上網電價在上述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扣減1.5分錢。新投産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後,上網電價一律按上述價格執行。
(三)山西、內蒙古電網向京津唐電網送電價格分別提高到每千瓦時0.3044元和0.324元;東北電網向京津唐電網送電價格提高到每千瓦時0.278元;山西電網向河北南部電網送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1.68分錢。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內新投産電廠向京津唐電網送電價格分別提高到每千瓦時0.323元和0.322元(含脫硫加價);陜西國華錦界電廠向河北南部電網送電價格核定為每千瓦時0.3068元(含脫硫加價)。
(四)北京京豐燃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華潤協鑫(北京)熱電有限公司、北京太陽宮燃氣熱電有限公司、華電(北京)熱電有限公司、北京正東電子動力集團有限公司燃氣發電機組上網臨時結算電價為每千瓦時0.452元。
二、為逐步理順電網輸配電價,有關省(區)電網輸配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北京市0.35分錢,天津市0.6分錢,河北北部、河北南部、山東省、山西省、內蒙古西部地區0.2分錢。
三、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時2厘錢,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和化肥生産用電仍維持原標準。
四、天津市電網銷售電價中每千瓦時提取0.05分錢用於解決地方小水庫、水電站移民後期扶持問題。現行山西省電網銷售電價中徵收的0.88分錢,不再作為地方電力建設基金使用,形成的電價空間用於解決山西省內突出電價矛盾,具體方案由山西省物價局報我委審批。
五、天津市區縣經濟開發區內用戶用電價格與天津電網實行同網同價。山東省實行區域同價,將電價水準相近的價區合併。
六、適當提高銷售電價水準。有關省(區)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北京市3分錢,天津市2.82分錢,河北北部地區、河北南部地區2.5分錢,山東省2.6分錢,山西省2.9分錢,內蒙古西部地區2.3分錢。各類用戶電價具體調整標準見附件二至附件八。
七、本次調價對居民生活用電、農業和化肥生産用電價格不作調整。
八、適當調整銷售電價結構。將天津市非普工業用電和商業用電合併為“一般工商業”用電;將山東省非普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合併為“一般工商業”用電;將山西省非普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和商業用電合併為“一般工商業”用電。適當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拉開各電壓等級間的差價。
九、調整河北南部電網峰谷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在保持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不變的基礎上,將峰谷時段劃分調整為:高峰8:00-11:00、16:00-21:00,谷段22:00-6:00,平段6:00-8:00、11:00-16:00、21:00-22:00。
十、以上電價調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見電量)執行。
十一、電力企業要加強管理,挖潛降耗,努力消化煤炭價格上漲等成本增支因素,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十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週密安排,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貫徹落實。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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