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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臺商投資企業資本的一般要求是什麼?

2005-12-29 11:01     來源:     編輯:system


 
 
             ──北京萬企律師事務所 馬博宏

     臺商在祖國大陸各地設立投資企業,其實際投入的資本必須符合當地的法律規定。總體上講,法律對臺商投入的資本是有明確要求,在此只分析、説明法律對臺商投資企業資本的一般要求。依照現行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和法規,大陸對臺商投資企業的資本有下列一般要求:

一、註冊資本要與生産經營的規模和範圍相適應
    
  註冊資本是記載于公司章程、出資人認繳資本之總額,應當經過工商登記並不少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是以貨幣計算的、企業可以支配的實有資金。《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對此都有相應的規定。

二、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要符合規定
    
  如前文所述,註冊資本是臺商投資企業在設立之初的實有資本,但不是企業的投資總額。投資總額是按照生産經營規模的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産流動資金的總和,是企業在生産經營中所投入的實際資本。投資總額也稱運營資本。1987年3月1日,國家工商局專門發佈了《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7/10;B、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C、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D、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鋻於目前大陸沒有專門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作出明文規定,但依據國家工商局的規定,涉及臺商的中外合作企業、臺商獨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參照《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暫行規定》執行。

三、臺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
   
   臺商投資者在認繳出資額後,其所投資本就獨立於投資者而為臺商投資企業所有(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投資者出資是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由出資而形成的企業資本屬於企業自身所有,出資並不導致投資者對具體存在的企業資産擁有所有權,因此,在經營期限內,投資者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其目的在於維持企業清償債務的能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但是,臺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如果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産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由原登記機關審核後,辦理變更登記,並報國家工商局備案。為此,2001年修改後的《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也專門做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投資總額和生産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註冊資本的,經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減少。
    
  綜上,臺商在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內原則上是不可以減少註冊資本,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也是可以減少註冊資本。至於説那些理由屬於“正當理由”,目前沒有明文規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但無論如何要遵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二是不得侵犯債權人的利益。

四、臺商投資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出資
    
  臺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按照規定的期限出資對投資企業的正常經營、對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非常重要。為此,《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對投資者的出資期限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國家工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商務部前身)于1994年11月3日專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除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外,現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作以下規定:A、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B、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C、註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300萬美元以下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二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D、註冊資本在3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三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E、註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出資期限由審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另外,關於臺商的投資比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舉辦臺資企業的,臺商投資者應投入100%的資本;舉辦合資企業的,臺商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25%;在依法取得大陸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臺商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於合作企業註冊資本的25%。
    
  總的看,大陸有關臺商投資的法律保障體系日臻完善。

 

(來源:中國臺灣線上)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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