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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公告(2001.12.27)

2005-12-11 10:30     來源:     編輯:system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條例》頒布前已經從事國際海上運輸和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活動的經營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儘快依法申請登記或補辦手續。
  已獲批准從事國際海上船舶運輸的經營人,應當填寫《國際海上船舶運輸公司登記表》,附送原批准文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複印件、一艘中國籍船舶的所有權證書和國籍證書複印件、公司符合證明(DOC)複印件,經當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轉報交通部,符合《條例》規定資格條件的,由交通部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並由有關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予以公佈。
  已獲准從事進出中國港口國際集裝箱班輪和旅客班輪運輸的中外船舶運輸公司,應當填寫《國際班輪運輸登記表》報交通部,由交通部頒發《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並予以公佈。
  已獲准從事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集裝箱站和堆場等業務的海運輔助業經營人,應當填寫《國際海運輔助業登記表》,報當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由有關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予以公佈。
  上述三類登記表,可向交通部或有關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索取,或從交通部政府網站或中華航運網上下載。

  二、新申請從事進出中國港口國際集裝箱和旅客班輪運輸,應當提交《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料和文件,向交通部申請登記,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後,方可從事進出中國港口國際集裝箱和旅客班輪運輸。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已領取《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中外船舶運輸公司,新開或停開航線、改變國內挂港、增減營運船舶等,不須再報經交通部審批,但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公告並以《班輪航線備案表》的規定格式向交通部備案。
  《班輪航線備案表》可向交通部索取或從交通部政府網站或中華航運網上下載。
  從事祖國大陸至臺灣海峽兩岸間和經第三地的祖國大陸至臺灣海峽兩岸間以及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海上客貨運輸,仍須報經交通部批准。

  四、設立《條例》規定的國際船舶運輸公司,應當通過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申請籌建、開業。
  申請籌建國際船舶運輸公司,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並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轉報交通部審核批准。
  (一)申請書;
  (二)合資合同及公司章程;
  (三)股東身份證明或商業登記文件;
  (四)主要投資者資信證明文件;
  (五)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的籌建期為一年。
  公司籌建完畢,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向交通部申領《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五、在中國的企業法人申請經營無船承運人業務,依法辦理提單登記、交納保證金時,須向交通部提交辦理提單登記申請書、企業登記機關簽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和提單樣本。
  外國公司申請從事進出中國港口貨物運輸的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委託在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向交通部辦理提單登記、交納保證金手續。委託代理人辦理前述手續時,須提供委託書。
  新投資設立企業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公司章程和主要投資者協議書等文件,並依法辦理提單登記、交納保證金後,持交通部簽發的《無船承運業務資格證明書》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設立分支機構,比照上述程式辦理。
  申請人辦理提單登記、交納保證金,依法取得《無船承運業務資格證明書》後,交通部同時在交通部網站http://www.moc.gov.cn和“中華航運網”http://www.chinaseshipping.com.cn上公佈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名稱及其提單樣本。
  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的申請人在本公告載明的銀行保證金專門帳戶繳存保證金,保證金利息按照國家中央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保證金專門帳戶開戶行為:招商銀行北京分行長安街支行
  保證金專門帳戶名稱為: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專戶
  帳號為:0583308310001
  無船承運經營人在繳存保證金時,應在銀行匯款憑證上註明“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終止經營,應當向交通部提出退還保證金申請,由交通部通知保證金開戶行退還其保證金及其利息。

  六、外國國際海上運輸及國際海運輔助業經營者在華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應當向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公司登記影印件及由所在國公證機關簽發的證明公司登記真實有效的公證書和首席代表簡歷等相關資料,轉送交通部批准。
  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機構名稱、設立地、主要業務範圍。
  申請書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提交。
  外商獨資公司設立代表處,比照上述程式辦理。
  代表處或辦事機構延期、更換首席代表等事項,由申請人向機構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由機構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出具備案證明文件。

  七、外國公司申請從事進出中國港口的客貨班輪運輸、無船承運業務時,交通部認為必要的,應當出具證明其營業執照真實有效的證明文件。

  八、自2002年1月1日起,各有關從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船舶運輸公司應當採取公佈運價和協議運價兩種價格形式;運價協議應當書面訂立,運價協議號應當在提單上顯示。自2002年4月1日起,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的船舶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條例》關於協議運價簽約對象的規定。有關《條例》規定運價報備的方式和時間,將由交通部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

  特此公告,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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