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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瓊瑤維權”看臺灣智慧財産權保護

2014-05-22 10:13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孟雅詩

從“瓊瑤維權”看臺灣智慧財産權保護

  一個多月前,臺灣作家瓊瑤致信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領導,舉報大陸編劇于正抄襲其舊作《梅花烙》。信中,瓊瑤稱自己因工作繁忙、對大陸著作權法不太了解,所以才採取“信訪”的方式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日前,瓊瑤宣佈,已正式委託律師在大陸起訴侵權方。

  從信訪到信法,從出離憤怒到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瓊瑤維權”使兩岸智慧財産權、著作權保護成為搜索熱詞,臺灣智慧財産權保護走過的歷程、可資借鑒的經驗也引發熱議。

  數度修法

  專業法院集中管轄

  2014年一開年,臺灣歌手齊秦收到一個好消息,他起訴環球音樂的著作權官司歷經數年, 雙方反覆上訴,終於全案定讞,齊秦拿回了早年代表作《大約在冬季》等27首歌曲的著作權。齊秦式的著作權糾紛在臺灣並不鮮見,不少臺灣文化名人都告過別人,也被別人告過。今天的臺灣,理直氣壯地主張自己的智慧財産權(臺灣稱智慧財産權)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並且有相當完備的法律保障體系可供“折騰”。

  時光倒轉回到三四十年前,臺灣還是美國人眼中“盜版和倣冒的天堂”,夜市昏黃燈光下公開售賣的盜版磁帶、錄影帶和後期的盜版光碟,是臺灣一道獨特的風景。美國貿易代表1989年首次發表“特別301條款”審查報告之後,臺灣地區不是被列在“觀察名單”中,就是被列在“重點觀察名單”中,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996年。

  20世紀90年代以來,因應知識經濟飛速發展以及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臺灣數次修訂著作權刑事立法,調整頻率之高、幅度之大世所罕見。隨著智慧財産權案件的日益增多,法院系統也進行了由分散審理到集中審理的智慧財産權案件管轄權改革。

  臺灣法院系統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過去涉及智慧財産權的訴訟根據其案件性質不同, 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別審理,同一案件有時需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分別認定事實, 導致法院審判效率低下,專業性飽受質疑。自1992年起,臺灣“司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設立“專庭”審理智慧財産權案件,但司法救濟的效率和專業性仍受詬病。2001年,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加重視改善智慧財産權保護方面的國際形象,臺灣“司法院”決定設立審理智慧財産權案件的專門法院。臺灣智慧財産法院于2008年7月1日成立,在臺灣法院系統中,它與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級別相同,是唯一可以受理民事、行政、刑事三種類型案件的法院。

  臺灣智慧財産法院管轄權的集中還體現在“一院兩審”制度。臺灣《智慧財産案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第一審智慧財産事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對於智慧財産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于智慧財産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即在涉及智慧財産權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經由智慧財産法院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不服提起上訴時,仍由智慧財産法院進行二審 。較為簡單的智慧財産權案件則仍由地方法院的智慧財産權庭審理。為了保證專業性,智慧財産法院還專門設置了技術審查官,其作用在於“承法官之命,協助法官為技術問題的判斷,技術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意見”。

  為了加大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1999年,臺灣“經濟部”下設了專門的智慧財産(智慧財産權)局,將專利、商標、著作權、整合電路佈局及商業秘密保護等業務集中運作,“經濟部”還建立了跨部會的“保護智慧財産權協調會報”,每三個月就政策及重大措施進行研議。“內政部”警政署于2003年成立“保護智慧財産權警察大隊”,強力掃蕩倣冒盜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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