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臺商簽約應訂立爭端解決條款
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律師強烈建議臺商在大陸簽訂合同時,要訂爭端解決條款,且儘量週密,把所有可能性都寫進去,未來産生糾紛的可能性才會小很多。
很多企業在談合約時,很重視價錢、規格、數量、時間等商業條件,但對於爭端解決條款是避之唯恐不及,因為談起來“好像很破壞感情”。
“誰重視(爭端解決條款),誰就會得到比較多的保障。”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李念祖説,“不寫(爭端解決機制),就是打官司。”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瑤也表示,訂爭端解決條款的第1步,就是要以書面約定仲裁協議,且約定特定的仲裁機構。
接下來,要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仲裁庭如何組成、仲裁語言等細節。
若沒約定細節,協議並不會無效,但就要依照約定的仲裁規則決定,因此一定要事先了解仲裁規則。
林瑤提醒企業選擇到香港與新加坡仲裁前先三思,因為兩地的收費比臺灣高很多,且兩地都是英美法係,與兩岸同屬大陸法係有不小差異。
如果雙方對於仲裁地、仲裁機構僵持不下,林瑤建議可以採“以原(告)就被(告)”,不失為折衝方法。
林瑤提醒臺商要注意爭端解決機制的細節。她有臺商客戶與北京企業簽約,對方卻要求到新疆烏魯木齊仲裁。
還曾經有個臺灣客戶與韓商簽訂建設合約,後者指定仲裁地在瑞士,且交由瑞士仲裁協會。結果糾紛發生後,才發現瑞士根本沒有這個仲裁協會,臺商欲哭無淚。
“爭端解決條款訂得好的話,可以讓對方提告增加重重困難度;訂不好的話,讓你爭端處理解決無門。”林瑤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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