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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修訂賄選犯行例舉

2009-11-16 15:3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張蕾

  中新網11月16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當局前“法務部長”陳定南訂出三十元賄選的認定標準惹出不少民怨,臺檢方日前已修訂“賄選犯行例舉”,增列五種行為,認為不構成賄選。包括選舉造勢場合,候選人提供民眾適度的茶水及簡便餐飲,如一般飲料、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因不具對價關係,所以不構成賄選。

  另外,參與民俗節慶、廟會、婚喪喜宴,贈送禮金、禮品,顯與社會禮儀相當者,也不構成賄選。至於為選舉造勢活動製作臨時性、簡便性之衣帽,供助選人員作為辨識之用者,也不算賄選,例如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或政黨名稱之運動帽、圈型帽、背心等等。

  但“檢察司長”蔡瑞宗強調,以上物品在造勢活動上發送不構成賄選,但是,離開造勢場合私下發送,就屬於賄選。

  此外,今年新列入的可能賄選型態還包括:一、假借募款、聯誼活動或其他相類理由,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或流水席;二、假借節慶名義,舉辦活動發放物品、獎品、獎金;三、代繳黨費培養人頭黨員。其他如贈送農漁特産品、免費或以不相當之代價提供勞務假借聘雇名義,發放薪資、工資、顧問費或其他津貼假借支付競選活動經費,交付預備賄選之賄款等等。

  年底三合一選舉進入高潮,各地賄選傳聞不斷,若以當年陳定南訂的三十元賄選標準,一堆人早就鋃鐺入獄。

  日前中選會主委賴浩敏到苗栗視察,不少選民反映,“現在便當隨便一個也要五十元以上,三十元的賄選認定標準,太過嚴苛。”賴浩敏為此反映,“法務部長”王清峰也給了正面回應,表示造勢活動的取締標準放寬,沒有三十元的限制,其他狀況依個案認定。

  至於候選人送的競選文宣,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等,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的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于價值三十元以下的單一宣傳物品,例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歷、便帽等,“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至於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往返競選活動會場,也不構成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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