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苗栗縣男子鐘漢庭因林姓男子積欠新台幣58萬元債務,率眾將他押到永和山水庫,林男落水後見死不救。臺“最高法院”今天維持更一審認定,依殺人罪判鐘漢庭及同夥李簡旭14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鐘漢庭為追索林姓男子所積欠的58萬元債務,2008年2月19日索債不成,夥同李簡旭等人將林男押到位於苗栗縣頭份鎮的永和山水庫岸邊,打算搭乘竹筏到對岸談判。
判決表示,由於當天風浪不小,林姓男子不慎掉落水中,鐘、李未將林拉回竹筏上,僅讓他攀附在竹筏頭,身體仍泡在水中,但林男隨後因失溫沉入水中溺斃。
判決指出,鐘漢庭、李簡旭看到林男沉入水中後,不設法跳入水中搶救或報警處理,隨即逃離現場,死者在10多天后才被人發現。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認定,依殺人罪判鐘漢庭及李簡旭14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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