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為遏止打假球歪風,“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結夥打假球最高可處10年徒刑,並科最高5000萬元(新台幣,下同)罰金。
1990年開打的臺灣職棒,多年來受到假球案重傷,票房每下愈況。2008年“中信鯨”解散球團,當時球團董事長羅聯福在記者會上就曾大聲疾呼,當局絕對要加重“運動舞弊”的刑責,如此才能有效嚇阻不法分子。
根據修正條文,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從原本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部分,也從最高1000萬元修改為3000萬元。
條文也規定,集體打假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正條文規定,對於包含球團經營、管理等相關從業人員,如果對檢警查察打假球案件有隱匿或抗拒的行為,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説,希望借由提高罰則,遏止打假球歪風。
對於修法,臺灣“中華職棒聯盟球團”都贊同加重相關刑罰,希望法律能夠有效執行。
[責任編輯:馮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