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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訂新規社會新聞被念“緊箍咒”媒體擔心受制(圖)

時間:2010-06-03 08:04   來源:台灣網

  昨初審通過的“兒少法”修正條文,明定報紙不得刊載描繪暴力、色情等犯罪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圖片來源:臺灣《蘋果日報》

  台灣網6月3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明定臺灣報紙不得刊載描繪犯罪、自殺、暴力、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平面媒體原則支援修訂方向,但呼籲明確定義細節,讓媒體有所依循,以免執行困難。

  行政裁量權大增

  昨天“審查會”還沒討論到罰則,若照臺當局“內政部”原提案,違者可處報紙負責人10萬(新台幣,下同)到50萬元罰鍰並公開姓名。昨也通過兒童與少年禁止進出成人用品零售業,即情趣商店。因修正案尚未全討論完畢,昨是“立院”本會期最後一次會議,“兒少法”最快下會期才會全部完成初審及二、三讀。

  臺灣中正大學傳播係副教授羅世宏批評,修訂後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大,且條文內容抽象、籠統,未來報紙報導可能動輒得咎,“凈化媒體與媒體對兒少族群的社會責任是兩回事,否則媒體天天受罰,將過度限縮報導言論自由。”

  對這項“法案”,臺灣《聯合報》係發言人項國寧説,細節如何界定、誰來界定,恐造成爭議,重大案件若不交代過程,讀者搞不清楚,細節太過又有負面作用,“法案”思考要更細膩。臺灣《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指修訂原則大家都支援,媒體應善盡社會責任,但細節的定義、標準要如何規範,應説清楚,不只是空泛字眼,否則會造成執行困難,結果既不能達到目的,也傷害了新聞自由。

  《自由時報》發言人蘇宇暉希望能正面表列細節,讓媒體有所依循。臺灣《中國時報》副總編輯張景為説,修訂立意良善,但定義不夠明確,新聞自由與社會公益的平衡點應慎重,不宜矯枉過正。

  由臺灣媒體人稱“這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好像媒體是專門在製造社會紛爭!”他強調,性侵、殺人、搶劫就是社會現實,如果治安夠好記者也沒東西寫,結果現在卻把媒體視為禍首,連罰金都可能比真正的罪犯還要高,是在“找媒體開治安的刀”。

  不會另定施行細則

  臺當局“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舉例,報導自殺新聞時,可報導結果,但不要描述到哪買炭、怎樣關閉門窗,甚至門窗細縫還貼膠帶封住等;有些犯罪新聞還報道去哪買化學藥品、怎樣調配,過於巨細靡遺會讓有犯罪意圖者模倣、學習,可能觸法。張秀鴛説,未來不另定施行細則,而是由民眾檢舉,再由地方政府新聞主管機關認定是否違規。

  臺大新聞所副教授谷玲玲認為,這是兒少團體大勝利,臺灣“出版法”廢止之後,只能靠業者自我節制,但是各報都不節制,社會上才會出現修訂管制的聲浪。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呼籲媒體要自律,對犯罪細節或照片隱私要有所規範;但她也建議行政機關應有公開審議機制,讓媒體被裁罰時能有申訴管道。(台灣網 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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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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