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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擬限制媒體報“膻腥色”新聞 尺度難定爭議多

時間:2010-05-18 09:00   來源:台灣網

  台灣網5月18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為遏止臺灣媒體惡性渲染裸體和屍體等聳動的新聞題材,臺當局“內政部”已提案修正“兒少法”,明定新聞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否則擬處媒體業者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公佈姓名。業內人士分析,一旦修訂通過,將對臺灣媒體報道生態産生重大衝擊。

  臺“立院”昨日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其中,針對近年來臺灣社福團體不斷抨擊媒體經常聳動報道色情、血腥暴力新聞,嚴重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但主管機關卻“無法可罰”,因此,提案新增條文,對平面媒體進行規範,一旦記者以文字或圖片,詳細描述色情、暴力、猥褻、犯罪、施用毒品及自殺等行為,就是抵觸“兒少法”規範。

  針對這項修訂動作,引發部分社會新聞記者譁然,直言“以後社會新聞怎麼寫?”“修訂的立意很好,但如果有被害人被狂砍五十刀,兇嫌手段殘暴,但見報的東西,難道就只能寫‘有人被砍’嗎?加害人難道不須受到輿論譴責嗎?”

  面對質疑聲浪,也提案“修法”規範媒體報道不應過於“寫實”的民進黨民意代表黃淑英舉例表示,根據研究發現,前幾年藝人倪敏然上吊消息傳出後,當月全臺上吊人數比起前一個月就暴增數倍,顯示這類社會新聞被媒體大肆炒作後,新聞就可能成為“模倣的教材”。

  因此,對於媒體拼命消費裸體與屍體等聳動題材,黃淑英説,民眾當然擁有知情的權力,但如果把警方因辦案才需知道的細節,拿來加油添醋作為新聞,就算是“過度渲染”。

  但她説,臺當局“內政部”的提案文字太過廣泛,“好像連刀都不能寫”,而且報道“膻色腥”的又不只有平面媒體,因此她才提案以更精確的文字進行規範;亦即包括電子及平面媒體,都不得“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的情節,否則就是處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至於何謂“過度”,黃淑英錶示,這仍需與主管機關做細部討論,但她相信社會自有一把尺,像上周發生在臺中市的輾屍慘案,媒體詳細描述“哪條腿被撞斷,歹徒來回輾了幾次,血如何噴在路上,連大人看了都怕,民眾不需要這種東西吧。”

  由於昨日臺“立法院”只排上午審查部分修正草案,針對該條文還來不及審查,預計下次審查會繼續審查。(台灣網 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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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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