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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朝勝:“九二共識”是臺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鑰匙

2017-05-17 15:24: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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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廣網今日刊載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研究員黨朝勝的評論文章指出,因拒不承認“九二共識”,蔡英文當局幾已確定不能參加世衛大會,深究其理,民進黨當局謀求的“國際參與”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礙。現行國際法是“臺獨”分裂勢力無法觸及的“天花板”。現行國際政治格局與國際新秩序是“臺獨”分裂勢力無法打破的屏障。民進黨當局只有回到“九二共識”和一個中國原則正確立場上來,臺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才可能通過兩岸協商作出恰當安排。

  文章內容如下:

  今年,因拒不承認“九二共識”,蔡英文當局幾已確定不能參加世衛大會(WHA)。自民進黨執政以來,除上臺初利用世衛組織發給馬當局衛生部門負責人的邀請函成功“蹭會”外,馬當局曾獲邀參與的國際民航組織會議、蔡當局極力炫耀獲美國支援有望參與的國際刑警組織會議,民進黨當局都不得其門而入。深究其理,民進黨當局謀求的“國際參與”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礙。

  首先,現行國際法是“臺獨”分裂勢力無法觸及的“天花板”。

  按國際法相關規定,無論是聯合國及其下屬組織,還是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都是主權國家或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組織才能參與。“臺獨”勢力鼓吹的“臺灣加入聯合國”、參與聯合國下屬組織或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根本違反國際法相關規定。

  關於臺灣的國際法定位,自二戰期間以來一直有明確規定。早在二戰期間的1943年12月確定的《開羅宣言》即明確規定,日本在中國所竊據的一切領土包括臺灣澎湖等都必須歸還中國。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確認,“《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9月,《日本投降條款》承諾,“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同年10月24日,中國政府根據上述文件光復臺灣。1949年之後,兩岸由於內戰暫時處於隔離狀態,但這並不影響臺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國際法效力。1971年10月聯大第二十六屆會議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其政治與法律含義非常清楚,它是基於一個不言而喻的事實,即中國是一個完整的國家,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正是基於此,臺灣當局代表立即從聯合國及其下屬組織中全部退出。臺灣根本沒資格參加主權國家參與的各類國際組織。

  隨著兩岸關係改善,在嚴格遵守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下,兩岸通過協商先後就臺參與世衛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會議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2009年臺灣代表參加世衛大會,其前提是兩岸有“九二共識”共同政治基礎,名稱是“中華臺北”,身份是“觀察員”。2016年,世衛大會給臺衛生部門負責人的邀請函中還特別提及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WHA第25.1號決議以及上述文件中“一個中國原則”等表述。2013年臺灣參加國際民航組織大會,前提仍是“九二共識”,名稱是“中華臺北”,身份是“理事會主席特邀嘉賓”。至於蔡當局一直吵著要參加的國際刑警組織,該機構雖不是聯合國下屬組織,但也需以主權國家身份參加。該機構在1984年9月根據一個中國原則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正式會員國。蔡英文上臺後,迄今不承認“九二共識”,因而自動失去了參加相關國際組織的機會。正如國臺辦發言人馬曉光所言,臺當局應對為何不能參加今年的WHA“捫心自問”。

  其次,現行國際政治格局與國際新秩序是“臺獨”分裂勢力無法打破的屏障。

  當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表決時之所以出現壓倒性局面,除廣大第三世界國家仗義相挺以外,最根本的還是中國在國際格局中重要性日益凸顯,迫使包括西方陣營改變立場。當然,美國在2758號決議之前,對華立場也已開始改變。1971年7月基辛格博士訪華,為中美關係翻開全新一頁。1972年2月尼克松總統訪華並簽署中美聯合公報(“上海公報”)、1979年元旦中美建交並簽署建交公報、1982年中美就美臺軍售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聯合公報(“八一七公報”)。中美三個公報確認中國只有一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承諾逐步減少對臺軍售並經過一段時間最後解決,這成為中美關係的基石。克林頓總統明確宣佈“新三不”(不支援“臺灣獨立”、不支援“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不支援臺灣加入需以主權國家身份參與的國際組織)。奧巴馬總統時期,中美確定建構新型大國關係,並得到“習特會”的最新確認。所謂中美新型大國關係,就是中美間不衝突不對抗,相互尊重,互利共贏。中美關係進一步深化,美國必然遠離“臺獨”。特朗普總統日前明確表示不再與蔡英文通電話,即是美國尊重中國核心利益的具體行動。

  更重要的是,目前共有170多個國家與中國建交,都承認臺灣是中國一部分,這一格局與新秩序不可逆轉。“臺獨”還想依靠美國“挾洋謀獨”,只是自欺欺人,不可能有其他效果。民進黨當局只有回到“九二共識”和一個中國原則正確立場上來,臺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才可能通過兩岸協商作出恰當安排。(黨朝勝,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