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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玩具”,不管會闖禍

2017年12月01日 15:55:58來源:台灣網

  日前,一種名為口袋彈弓的“玩具”在初高中學生間流傳,這種“玩具”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北京青年報記者調查發現,這種口袋彈弓最早來自美國,常被國外彈弓愛好者用來打鳥。國內購物平臺所銷售的口袋彈弓多為倣品,可在3米外射穿易拉罐。民警提示,這種彈弓不算是違禁品,但因為具有傷害性,一旦使用它造成人或物的傷害或損壞,使用者將會對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11月30日《北京青年報》)

  這種在學生和彈弓愛好者之間流行的口袋彈弓,最早是由美國一家公司開發的,最先也是在美國流行。該公司的産品宣傳片中,國外該類産品彈射鋼珠的初速度高達每秒106米,可以輕易地擊穿未開封的易拉罐可樂、陶罐或厚玻璃。雖然説口袋彈弓不算違禁品,但其威力還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學生在玩耍過程中,萬一打到人怎麼辦?細思極恐。

  從“牙籤弩”到升級版“鋼珠弩”,再到“電人玩具”,又到現在的“口袋彈弓”,類似針對中小學生的危險“玩具”不僅花樣百齣,而且能夠突破層層防線,流入校園、流入孩子之手,威脅著孩子們的成長,刺痛著廣大家長的神經。這些危險“玩具”潛在的安全隱患,已經無需多言。不過,在擔憂和憤概之餘,我們有必要反思,這些危險玩具為什麼能夠在孩子群體間有著如此大的市場?

  有人認為,有需求才有市場。其實,這樣的説法有失偏頗,孩子購買口袋彈弓更多的是為了滿足他們的獵奇心理,而生産廠家、銷售商家卻是為了追逐經濟利益,並且口袋彈弓是在正規的網路平臺進行銷售。稍微留心便不難發現,在網上所售賣口袋彈弓的介紹中,均未對未成年人使用與購買需注意一事做出提醒。但是,對於未成年的孩子而言,他們對是非的判斷力,對誘惑的抵抗力遠不及成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如此威力的“玩具”彈弓公然售賣,商家卻鮮有相應提示或説明,不知道這些平臺的監管職責是怎麼履行的?商家的眼中難道也只有金錢兩字嗎?

  最令人擔憂的是,每一次網路上銷售不法商品的時候,最終被查處的過程,都是走了這樣的老路子:記者暗訪、媒體發問、市民質疑、監管行動。問題是,難道只有記者才能發現網路上銷售的違法商品?應該説,與監管部門相比,記者並不是專業力量,也沒有火眼金睛。記者都能夠掌握的資訊,監管部門也應能夠掌握。這樣的“程式”固然也能推進問題的解決,卻也讓我們看到了監管部門的失守,究竟是不作為,還是懶作為呢?

  危險“玩具”必須有人管一管了,不能總是等到出了事、死了人,媒體曝光、輿論譁然的時候才來進行查處,亡羊補牢,為時晚矣!(台灣網網友:丁恒情)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責任編輯: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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