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上面很堵,走下面又不安全。”家住成都武侯區長壽苑小區的王女士,每天上下班都十分“糾結”:火車南站東路一排賣電瓶車的商鋪外,成了電瓶車的“展臺”,而只剩下3米通道,一遇到卸貨,也會被強行“侵佔”,行人只能被“擠”到機動車道。(新浪新聞)
上文所示情景,相信無論是大城市、還是小城鎮的居民應該都比較熟悉,聽説鋪面附帶人行道的使用這是商界默認的“潛規則”,還有的甚至説是付給了相關部門“額外的租金”,取得了合法手續,這麼一説就模糊了筆者對人行道的含義。為此專門百度了一下人行道的含義,人行道: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緣石或護欄及其他類似設施加以分隔的專供行人通行的部分(百度百科)。按字面意思來理解“專供行人通行的部分”的人行道應該屬於公共資源,且不論那些佔用人行道的商鋪是否辦理相關手續或者是所謂的“付過額外的租金”,就佔用公共資源而言,人人都應該熟悉那句“嚴禁佔道經營”的標語吧,佔用公共資源總歸是違規的。話説回來,那些所謂“付過額外租金”的商戶若其言為實,空口無憑,那也應該提供發票之類的相應收據來證明其佔用公共資源的合法性。縱然真如商家所言,相關部門確實收了商戶額外租金,卻也不能成為商鋪佔用人行道趾高氣揚的理由,須知“付額外的租金”本身就是個違規行為,這樣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在全黨、全社會不折不扣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之際,商販、小攤不經過相關手續,自行佔用人行道上擺攤,阻礙了人行、影響了市容,更是威脅到了過往群眾的出行安全,侵犯了群眾的切身利益,這樣的行為是及其不負責任的,是應予譴責和杜絕的!(台灣網網友:圓不隆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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