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如何養老

時間:2012-06-18 10:34   來源:新京報

  日本養老金的前世今生

  1984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內閣會議上,決定導入全國國民共通的“基礎年金”制度。

  日本最古老的年金(即退休金、養老金)是“軍人恩給”。1923年,制定了《恩給法》,此前分別以軍人和國家公務員為對象的兩種“恩給”合併,初步確立了以“公人”為對象的“恩給制度”。

  最早的企業年金是“鐘淵紡織”(即後來著名的化粧品品牌“嘉娜寶”的前身)年金。1905年,該企業的經營者武藤山治在自己的企業創設了年金制度。隨後,三井物産等大企業跟進。

  除了“公人”和大企業外,面向民間勞動者的年金的最初嘗試是1939年投入實施的、被稱為“船員保險”的年金保險制度。1942年,彼時的厚生省官僚花澤武夫以納粹德國的退休金制度為摹本,在“船員保險”的基礎上,將適用對象擴大至一般民間勞動者,創設了“厚生年金保險”制度。

  戰後初期,年金制度已廣泛覆蓋,日本國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業種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適用對象,償付年限及償付水準也不盡相同,有的差異頗大。特別是由於産業結構的變化和財政基礎的不穩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間,産生了個人負擔額度和償付水準兩方面的不公,備受輿論的抨擊。有鋻於此,1984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內閣會議上,決定徹底改革此前在不同業種和集團之間“各自為政”的狀況,導入全國國民共通的“基礎年金”制度,並於翌年投入實施,成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

  養老金的“三層建築”

  現狀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樓的人,肯定比一樓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額要多。

  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通常被比喻為“三層建築”:底層(一樓)是全民共通的年金制度“國民年金”;中層(二樓)是面向公司職員、公務員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制度;作為“上層建築”的三樓是公司獨自的年金制度“企業年金”和公務員獨自的、與職務掛鉤的追加制度“崗位加算”。其中,一樓、二樓是公共年金,按法律,個人有繳納義務或由工作單位代繳;三樓則屬於私人性質的年金。

  具體來説,原則上,在日本國內居住的所有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國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均有按月繳納“國民年金”(一樓)的義務。繳納滿25年(25年為領取資格的下限,多繳多得)者,滿65歲時,可領取“基礎年金”。按目前的水準,一個人如果從20歲開始一直繳納到60歲的話,每年可支取80萬日元(約折合人民幣61000元)的定額“基礎年金”。作為年金制度的基礎結構,“國民年金”按人頭繳納,萬人平等。

  二樓的“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部分,只是作為公司職員或公務員期間才有繳納義務。理論上,這部分被保險者中,既包括剛繳納了一個月者,也包括連續繳納了40年以上者。由於二樓的被保險者所繳保險金額度與薪酬掛鉤,支取額度也受制于繳納期間的薪酬平均額,該部分年金屬於“所得比例”性質的年金。因此,雖然同屬公共年金,但一樓的支取額相對固定,二樓的支取額則根據被保險者的實際狀況而千差萬別。

  三樓是年金構造的“上層建築”,加入者有限。如果被保險者是公司職員的話,取決於其所服務的公司有無企業年金制度,如有的話,則強制加入;若被保險者是公務員的話,則毫無例外會有“崗位加算”。

  毋庸諱言,現狀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樓的人,肯定比一樓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額要多。

  延遲年金支取年齡

  如何在國民年金的存量與國民經濟的增量之間取得平衡,以維繫一種良性迴圈的制度運作,至關重要。

  日本早在上世紀70年代前已經完成城市化。隨著經濟發展及與之相伴生的國民生活觀念的“升級”,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現代社會特有的世相日益滲透、發展,導致出生率銳減,全國人口在2005年已進入負增長,老齡社會進展迅速。而與此同時,經濟社會的發展,已使傳統儒教圈的家庭贍養文化分崩離析,把養老問題從家庭中剝離出來,以社會的方式來謀求解決的“社會贍養”成了吃緊課題。未來10至20年,無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高峰。

  然而,一個難以回避的事實是,日本國民年金的累積額度呈慢性不足。不久的將來,國民退休年齡和年金支取開始年齡甚至有可能進一步推延。英、德等西歐國家,也在檢討將支取開始年齡推延至68歲的可能性。而作為世界屈指可數的長壽國、人口的高齡化進展迅速的日本,未來將“保險對象”的下限設定在70歲,也不足怪。

  但一味推延國民退休年齡和年金支取開始年齡,也會帶來明顯的副作用,如企業對人工成本的過度壓縮、減少雇用年輕員工及企業組織的與高齡化相伴生的沉悶、抑鬱感。而這些問題勢必會對企業的效率、創造力造成負面影響,從而進一步損害已然相當嚴峻的雇傭環境。如何在國民年金的存量與國民經濟的增量之間取得平衡,以維繫一種良性迴圈的制度運作,至關重要。

  回過頭來看,日本實施全民覆蓋的“國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個世紀(1961年投入實施),雖然支取年齡從61歲推遲到65歲,但未出現大的問題,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關係到每個國民的另一個重要保險——醫保(即“國民健康保險”)制度,最終在1961年實現了全民覆蓋(所謂“國民皆保險”制度)一樣,“國民皆年金”制度也是從“低端”起步,逐漸完善成全民覆蓋的退休金福利制度。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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