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開始實施,其中,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常回家看看”在爭議聲中迎來了實施的一天,其實任何一個社會老人和小孩都是弱勢群體,都需要社會和法律予以特殊保護,當法律可以規定10歲小孩不能單獨留在家中時,“常回家看看”入法也就不存在什麼問題。而且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加快,空巢老人比例越來越高,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越來越大,因而以法律來保障老人的精神需求也合情合理。
但法律一旦規定了子女必須經常回家看望老人,就不能再任其流於形式,否則對法律的公信力又是一次損害。然而,就目前而言,要想讓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得以實施,恐怕還面臨著幾個操作上的難題:
其一,用什麼來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是一年一次,還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同的距離,“常”的度量是否也有所不同?比如説,父母在北方而子女在廣州的,和父母在海南而子女在廣州的,兩者間的“常”都是同樣的標準嗎?這就要求倘若真有老人將子女不回家看望告上法庭,法官應有個相對統一的判決標準。
其二,中國父母向來是最體諒子女的,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也大多以一句 “工作要緊”而不會撕破臉皮,因而依人之常情,很少會有父母因為子女不回家看看而將子女告上法庭的。以此而言,這一法律規定有多大的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還要看父母對子女是否真能狠得下心。
其三,多數時候子女並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老人,而是根本抽不出時間回家。儘管《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強調“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 “有假難休”的困境無疑是困擾國人的最直接難題,因而如果不從制度上保障員工的休假權,所謂的常回家看看也就很難做到有法必依。很多時候我們缺的並不是法律規定,而是執行力。希望常回家看看的美好願望別又成一紙空文。(子在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