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戴罪升職”看火箭式提拔

時間:2013-05-29 15:12   來源:廣州日報

  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社長兼總編田國良先生,最近完成了一項科研課題,名曰《省部級幹部腐敗案例研究》。該課題就高官腐敗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後發現,腐敗高官八成受賄,所選案例約有63%的案主在作案後仍獲提拔。

  這項研究結果的亮點,應在於“六成高官作案後仍獲提拔”。它難免會進一步強化許多人內心的這樣一個感覺:咱們官場社會真寬容!如大家所知,關於領導幹部“帶病復出”、“帶薪服刑”的事兒,媒體已經議論得略顯疲勞。於是最近又有一個新詞橫空出世,叫“戴罪升職”,説的是河南最近連續被曝出5起被判有罪的幹部官兒照當的怪事。

  沒想到才過幾天,又有“戴罪升職”怪象被公之於世。從田國良研究的時間跨度來看,“戴罪升職”其實不是新問題。因為,課題主要研究對象為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那麼副省部級以下的“戴罪升職”現象,想必更為可觀。

  所謂“戴罪升職”,究竟是犯罪後被發現仍獲提拔,還是用人失察而獲提拔?新聞報道中沒有提及。我想,這兩方面情況應當兼而有之。有報道説,河南固始縣國土局礦産稽查大隊隊長許新被公開宣判為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結果,他的升遷之路由此鋪開:調任為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很快又升任為國土局副局長,堪稱火箭式提拔。綜合分析,“戴罪升職”産生的原因,至少包括兩方面:一是火箭式提拔;二是官員財産申報制度未鋪開。

  關於火箭式提拔,大家都不陌生。很多時候,這種提拔方式是違反法定程式的。而上級領導之所以超常規提拔幹部,往往與其自身利益有關——要麼被提拔者與自己有權錢交易,對方被提拔後,某種程度上就有了更大的抗調查能力;要麼對方是親屬或親信,提拔他們可為自己留條後路。既然其中有利益關係,有“病”或有罪問題自然就被忽略了。

  阜陽窩案中就有個典型人物,叫尚軍,原本是個頗有姿色的普通女工,自打與王懷忠、王昭耀兩位高官有了曖昧關係後,馬上就坐上了升遷的火箭:從女工,到警察,到警長,到法院院長,到衛生廳副廳長,直到階下囚,歷時不到6年。可見,突破程式的火箭式提拔,絕大多數都是病態的,都必須警惕。

  至於官員財産申報,當然也是預防“戴罪升職”的有效途徑。因為這項制度,本質上是個全民監督制度,一旦官員申報的財産與事實不符,群眾雪亮的眼睛就會及時發現。

  綜合來説,一切腐敗問題的根源,還是民意缺席。無論是火箭式提拔,還是財産申報制度的闕如,終歸還是回避了民眾的監督與感受。因此可以説,好制度,更需好監督護航。(椿樺)

編輯:張禦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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