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原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潘瀟因犯受賄罪已于去年12月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昨日,他的岳母王梅舉也因涉嫌受賄罪在天河區法院受審,此案將擇日宣判。此前,潘瀟的岳父已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1日,《廣州日報》)
身為區委書記,自己受賄不説,還夥同岳父岳母受賄,這真是官場上的一大奇觀。都知道貪官貪得無厭,但像潘瀟一樣讓岳父岳母也受賄,這樣的貪官可謂世之罕見。潘瀟為何要這麼討岳父岳母的歡心,完全是為了自己的“選美嬌妻”。潘瀟及其岳父岳母的受賄問題,法律自有公斷。但是,潘瀟為“選美嬌妻”受賄而暴露出制度和監督上的三大漏洞,值得社會反思。
第一,選人用人如何體現“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官員要有官德,官德包括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姑且不論,單説家庭美德。報道稱,潘瀟至今經歷了三段婚姻,三任妻子一個比一個年輕,一個比一個有分量。第一任妻子是一名“校花”,第二、第三任更出自“美在花城”的選美小姐,貌美如花。現任妻子比潘瀟小24歲。區委書記的家庭美德難道就是不斷地離婚、不斷地娶年輕貌美的女人?
第二,選舉人大代表如何體現人民民主。報道中説,廣東大昌行喜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在花都有投資意向時,曾向潘瀟提出想當區人大代表,潘瀟同意推薦李某。當獲知有代表名額後,潘瀟便推薦了李某。經人大常委會研究後,李某如願當上人大代表。選舉人大代表有嚴格的規定、要求和法定程式,李某當人大代表豈能潘瀟“一言堂”?
第三,一手遮天的權力如何監督、誰來監督。報道稱,在潘瀟案中,許多行賄者都與其私人別墅“流金山莊”的建設有關,這座山莊位於廣東清遠市佛岡縣湯塘鎮石門村,該宗土地沒有向當地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的報批手續。“一把手”要建私人別墅,難道可以不到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不辦手續難道就拿他沒有辦法了麼?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多行不義必自斃,潘瀟為了“選美嬌妻”而受賄的下場罪有應得。但是,潘瀟腐敗窩案暴露出的制度上的漏洞和監督上的乏力,或許才是最可怕的事情。(毛開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