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長劉治溫貪污12萬元,受賄164萬元,日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法庭上,他這樣進行自我辯護:“這些年來,我是嚴於律己、本分做事的,從沒有過貪污的想法。社會福利中心工程投資2.4億多元,按所謂的潛規則,我應該發大財,但我只讓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裏的幾筆錢,就是想佔點小便宜,而對許多其他人送的錢,我都拒絕了……”(5月31日《檢察日報》)
“嚴於律己、本分做事”的結果,是獲刑十三年。如果這也叫“嚴”,叫“本分”,那他的標準也太低了。
“只讓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裏的幾筆錢,就是想佔點小便宜,而對許多其他人送的錢,我都拒絕了”——“想佔點小便宜”,就能收一百多萬,要是敞開了收來者不拒,他得收多少錢呀!
最值得玩味的,是這句話:“社會福利中心工程投資2.4億多元,按所謂的潛規則,我應該發大財。”
這句話有點表功的意思——本來按照潛規則,我可以收很多錢,可以發大財,但我沒那麼做,只收了區區百餘萬,不錯吧?
也有點叫屈的意味——能發財而放棄,在我的位置,我已經做得足夠好,卻要面臨牢獄之災,這公平嗎?
事實上,有這種想法的落馬貪官,不止劉治溫一人。前幾天,挪用公款1個億、受賄2510萬元的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原黨工委書記鄭年前受審,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他這樣評價自己:“其實我並不貪”(5月22日《廣州日報》);更早一些,甘肅隴南市政協原副主席任登宏因也為自己叫屈:“我身邊不少有點實權的大小人物都在撈錢,為何我受賄金額不是最多的,卻受到法律制裁?”(2009年1月23日《半月談》)。
“不少有點實權的大小人物都在撈錢”,如果貪官説的是事實,那麼,反腐機關任重道遠。不過,今天主要不説這個,而重點説説貪官顛倒了的是非觀。
什麼是“潛規則”?就是擺不上桌面見不得人的規則。而貪官用潛規則説事,可見對其嚮往,至少是不排斥。
作為一名公僕,無論從你手裏過多少錢,該不該漏一分?答案不言而喻。沒撈錢,沒發大財,那是你的本分,而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先進事跡。如果有機會,我挺想問問他們:“在你們看來,要撈多少錢,才配得上這個‘貪’字?”
“我本來可以撈,但我沒撈,所以我還不錯”,如此推理之所以得出錯誤結論,在於“我可以撈”的前提本身就是錯誤的。在這樣的是非觀指導下當官,只恨自己撈得少,也就不奇怪了。
如果貪官這麼説不是為了減輕罪責故意説歪理,而是其內心真實想法,那麼,我想知道這樣的想法從何而來?“我應該發大財”,其中的自得與委屈,非常值得玩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