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是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帶頭人,是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基層得到貫徹落實,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骨幹力量。當前,如何選好配強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如何在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産生這個問題上充分保障廣大黨員的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是各級黨委面臨的重大課題。選好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關鍵是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的産生要體現民主。
新形勢對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的産生提出了新要求。實踐證明,建設一個好班子,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隊伍,是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核心任務。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以及農村社會的變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對農村的領導呈現出新特點,如何真正選優配強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成為我們黨必須面對和解決的新課題。一方面,農村黨員的思想觀念、文化水準、整體素質發生深刻變化,法律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基層黨組織過去那種“説了就算,定了就幹”的家長式工作方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上級黨委不僅要充分落實黨章賦予每名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要把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貫穿于工作的各個環節,真正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另一方面,在強化黨組織在農村的領導核心地位的基礎上,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職能由管理向服務轉變,工作重點和工作環境與以前大大不同,這些變化對如何選好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創新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的産生方式。目前,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的産生在實踐中存在兩種方式:一種由上級黨組織選拔,如上級黨組織指派或委任;另一種是在上級黨組織領導和指導下,由黨員和村民按照多數人的意見産生,如兩推一選、公推直選等。作為基層民主建設的有益探索,後一種方式克服了傳統方式黨內民主發揮不充分、認可度低等問題,顯示出較大優勢。一是保證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對黨員和村民負責。通過後一種方式産生的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要想贏得黨員和村民的擁護與信賴,就必須自覺強化宗旨意識和責任意識,全心全意為黨員、村民服務。二是保證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得到有效監督。後一種方式落實了黨員和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增強了黨員和村民的參政意識和監督意識。三是保證農村幹群關係融洽和農村社會穩定。後一種方式産生的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擁有堅實的黨內基礎和廣泛的群眾認可度,在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可以更有作為,從而有效保證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穩妥有序推進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産生工作。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的後一種産生方式,是擴大黨內基層民主的創新實踐。當前,穩妥有序推進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選拔工作,實現加強黨的領導與擴大基層民主的有機統一,上級黨組織負有重要責任。一是組織領導責任。廣泛宣傳黨內民主政策和選舉政策,隨時掌握黨員群眾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輿論引導,確保黨員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二是管理監督責任。既堅持用制度管人,確保村務決策、執行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又充分發揮黨員村民的主體作用,依法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三是培養教育責任。積極開展對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的法律法規、黨紀黨風和實用技能等方面培訓,增強其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和拒腐防變的能力,切實把他們培養成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頭雁”。(范永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