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不僅僅是一種榮譽和待遇,更是一種責任和擔當。
在民眾的意識中,勸退不反映民意的“空頭委員”,早就該成鐵定的常識和常態。
據3月22日《烏魯木齊晚報》報道,3月21日,烏魯木齊市政協十二屆一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協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管理辦法》。今後,市政協委員在屆內連續兩年未反映社情民意或不提交提案,將被約談,並收到書面告誡,如不改正,將被勸退。
委員積極參加政協的各項活動,是政協組織有效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前提和基礎。作為人民代表的人大代表,積極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獻策、行使監督職責,也是題中之意、履職之本。
但讓民眾頗覺不爽的是,有些明星代表委員不僅開“兩會”時老是請假,有的還5年未提交過一次議案或提案。不開會、不提議案、提案,不反映民情、民意,難道不是我們常説的那些“空頭代表”、“空頭委員”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履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等各項義務。
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八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委員視察、參觀和調查,了解情況,就各項事業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通過建議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作為一名代表、委員,如果不能遵守代表法和章程,還有什麼臉面和資格繼續當著“空頭代表”、“空頭委員”?早該被責令辭職或勸退了。
其實,不反映民意的政協委員將被約談並收到書面告誡,如不改正,將被勸退,早就是各地政協委員管理辦法中的硬性規定,一些地方幾年前就已經對不參加會議、多年不提交提案的“空頭委員”進行了“最嚴厲懲戒”——勸退。
2009年7月,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兩名政協委員以“勸退”方式下課,當時曾引發媒體高度關注。這兩名政協委員因在政協全委會缺勤次數達一半以上,且多年未提交提案,不參加專委會及小組視察、調研等活動,被予以“勸退”。海港區《關於加強政協委員管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對一年內沒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給予警告處分;對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區政協任何會議和活動,也沒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不履職、不作為的,撤銷政協委員資格。而2008年6月施行的《政協臺州市委員會委員管理辦法(試行)》早就規定,三年內沒有撰寫調研報告、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將給予書面告誡。
所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相關規定,毫不留情地勸退不反映民意的不合格政協委員,早就是極高的民意。但儘管如此,民眾還是覺得對那些只要政治待遇卻不認真、積極履職的委員,有關部門還是對其手下留情。政協委員不僅僅是一種榮譽和待遇,更是一種責任和擔當,那些根本就沒有去聽民意、聽民情的“空頭委員”,當然反映不了社情民意也提交不了提案——在民眾的意識中,勸退不反映民意的“空頭委員”,早就該成鐵定的常識和常態。勸退不反映民意的“空頭委員”再成新聞,無疑讓民意很是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