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嚴的問責確保食品安全

時間:2011-06-15 13:34   來源:新民晚報
  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凸顯,必須以最嚴的問責確保食品安全。所謂最嚴的問責,既包括對違法食品生産經營者給予最嚴厲的懲處,也包括對監管者履職不到位或濫用職權行為給予最嚴厲的追究。要實行最嚴的問責,必須要在以下幾個方面花大力氣:

  一是明晰監管責任主體。遇到問題,相互推諉,這種行為和現象固然可惡,但從根本上説還是職責不夠清晰所致。《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分段監管的原則,明確了品質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工作職責,但在實際操作中,難免會出現各環節監管職責界面模糊不清的情況。賦予市食安委一定的裁決權,對監管職責界面不清的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由市食安委進行研究、協調和裁決。這些舉措為實行最嚴的問責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是實行政府績效考核,《食品安全法》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必須要對地方政府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採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進行全面的考量,並且要根據考量的結果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要敢於將政府考核結果拿出來“曬一曬”,滿足一下公眾的“好奇心”,而不僅僅是內部消化;其次是要敢於對考核“亮紅燈”的主政者痛下“毒手”,而不是輕描淡寫地草草了事。唯有如此才能達到最嚴問責的目的。

  三是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必須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評估制度,優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並執行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和嚴格隊伍管理;嚴肅查處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行為,決不允許在工作中推諉扯皮;堅決制止食品安全監管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對相關執法部門未按規定從重懲處的問題進行重點監察,全面提升監管效能。

  四是實行最嚴厲的追究。績效考核也好,效能監察也罷,最後都要落實到對具體責任人員的追究。《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責任追究的規定不可謂不嚴厲,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還特地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相關刑事處罰的條款,上海出臺的食品安全監管“新政”也重點強調,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必須嚴肅追究責任,決不姑息,觸犯刑律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執行的效果,我們拭目以待。

  五是加強權力制約監督。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爵士説過一句被後人廣為引用的話:“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政府部門要讓權力始終處於監督之下,使其不敢腐敗、不能腐敗、不願腐敗。要積極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檢查,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監管工作和政風行風、行政效能建設工作。還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及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形成對政府部門及其監管過程的有效制約。

  最嚴的問責不是口號,而是行動,“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如若果真如此,重樹公眾食品安全消費信心大有希望,重塑政府公信力大有希望,實現上海率先發展、和諧發展大有希望!(關保英)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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