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在全市範圍內鋪開流動人員清查登記,強制要求流動人員辦理居住證。房東及用人單位不督促流動人口登記辦理居住證將受到處罰。出租屋內發生治安、消防安全事件,屋主將受到行政拘留等處罰。(6月8日《廣州日報》)
這本是一則應該獲得掌聲的“服務性新聞”。然而,打開網友跟帖,卻滿是質疑之聲。有網友説“享受服務?簡直太可笑了,他們不把你拆走轟走已經算是相當仁慈了,還能給你提供什麼服務讓你享受?”這樣的質疑讓人感覺很是奇怪:按照廣州市流管辦的説法,居住證將涉多項服務,不主動登記辦理居住證將失去享受服務的資格,相關責任單位、個人將面臨種種不便。政府的説法與民眾的感受,差別為何如此之大呢?值得深思。
問題的關鍵恐怕出在“強制”二字。居住證到底有多重要?按照廣州市流管辦的説法,不僅可以在廣州享受申領駕照、申請法律援助、申請醫療救助、申請港澳商務簽證等服務;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申請入戶、子女享受與戶籍人口學生同等教育待遇等;流動人員憑有效居住證才能辦理社保、醫保、醫療救助等基本保障……服務如此之多,居住證如此美好,卻是要“強制”辦理,難免讓人覺得是“美妙的誘餌”。
一旦涉及強制,往往會有罰款。廣州市流管辦透露:流動人員,到一個地方居住未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公安機關將會處50元罰款;填報虛假資訊的,公安機關將會處500元罰款;屋主或代理人,不督促流動人員去登記辦居住證,不按規定報告流動人員資訊的,公安機關將會按每安排居住1人處1000元罰款。強制辦理居住證是否會異化為罰款呢?這恐怕是公眾最為關心的問題。
這樣的擔心並非毫無道理。首先的問題是,公安機關是否有罰款的權力,是否逾越了行政許可法。居住證一旦強制,就會讓人想起暫住證。暫住證制度推出之初,其設計也是善意的:一方面,也是旨在幫助城市管理部門掌握外來人口情況和動向,合理安排規劃城市的資源配置、公共服務、基礎建設,同時利於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面,也是要讓外來人口在教育、醫療、社保等方面享有市民待遇的憑證。可以看出,在設計初衷上,暫住證與居住證兩者並無太大差異。
暫住證的結局眾所週知。由於城市管理部門對城市管理的片面理解,以及對外來人口權利的輕視,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暫住證的服務功能並未得到有效落實,而其管理功能卻被畸形放大,成了控制、限制甚至歧視外來人口的“緊箍咒”。一旦強制,居住證是否會變成暫住證,同樣值得關注。是的,不論居住證的設計初衷是多麼的善意,在實際操作中同樣有被扭曲的可能;過分強調治安管理功能,同樣會成為限制外來人口的“藩籬”。
誠如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所言,實施居住證,只能説較之前的暫住證制度具有相對合理性;與暫住證一樣,居住證是中國戶籍改革進程中的一個過渡性措施。戶籍改革的最終目的是全面實現遷徙自由。倘若居住證的設計初衷真是“服務流動人員”,就應該回避強制性舉措,以避免居住證異化為下一個暫住證,成為未來戶籍改革的障礙。(劉義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