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推進財政預算公開工作,要求地方政府要比照中央財政的做法,公開“三公”經費(出國(境)費、車輛購置及運作費、公務接待費)等。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天文數字的“三公”經費不透明,其中隱藏了大量的浪費和腐敗,這已經是一種公開的秘密。一段時間以來,中央國家機關如科技部等,不僅率先公佈“三公”經費,為各地方政府作出表率,這次國務院更明令地方政府向中央部門看齊,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失去了拒不公開的任何藉口。毫無疑問,這一舉措對落實公眾和輿論的監督權,對於防止腐敗和浪費,都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在肯定這一舉措的積極意義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一措施仍然是按照傳統的上級監督下級的路子展開的。雖然地方政府迫於上級的壓力,可能不得不對“三公”經費等進行公開,但這種公開是不是符合實際的“三公”消費情況?有沒有隱瞞?公開的是不是假賬等,都需要進一步追蹤。國務院面對眾多地方政府,無論從需要還是可能的角度來説,都無法一一核實。
其實,對一個地方政府的“三公”消費情況,最有積極性、最有能力進行監督的,還是當地公眾。比如對一個城市的市民來説,每年財政支出的“盤子”就那麼大,如果用於“三公”消費的多了,用於改善民生,提供其他公共産品的部分,肯定就少了。因此,對於這個城市的市民和人大代表們來説,公開“三公”經費與他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所以他們也無疑最願意對此行使監督權。
此外,依靠當地的民眾和人大對政府的“三公”經費進行監督,還有一個明顯的好處是,他們最了解情況,地方官員如果想在這些方面做手腳,欺騙上級容易,欺騙他們就很不容易。
監督必須要有途徑。實際上,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內,監督的架構和途徑是現成的。一方面,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各地方政府都是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代表自然擁有監督同級政府的權利;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的《代表法》《人大組織法》《監督法》等法律,都明確授予了人大質詢權,去年兩會時,吳邦國委員長還在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明確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將會使用詢問、質詢等監督方式”。
而從法律的角度看,用“質詢”的方式監督“三公”經費,將會比簡單地要求公佈要有效得多。“質詢”的剛性和嚴厲性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被質詢者不得回避必須作出回應答覆,這正如憲法要求的“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二是對於被質詢者的答覆,質詢者有權再評價,若不滿意,被質詢者需要再作答覆;三是“質詢”的議題,除了少數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外,通常是要通過現代傳媒,向全社會公開,甚至直播,實際上等於全體公眾一起質詢。可以肯定的是,在這樣的監督機制下,官員要是再想玩“貓膩”,也就難上加難了。
這些年來,每當在談到很多社會弊病長期無法解決時,輿論往往會將原因歸結為機制不健全。其實很多機制是存在的,只不過是在“沉睡”當中,我們需要通過某種契機喚醒它在我看來,對“三公”經費進行監督,就是一個很好的契機。(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