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眼”是公路執法者的武器。有權投資安裝、使用這個設備的只能是政府部門。
但據媒體披露,廣東審計發現,該省有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電子眼”項目,違反公安部及廣東省公安廳的相關規定。
這相當於一次可怕的執法外包。
在法治的語境下,安裝“電子眼”的目的只是為了督促機動車駕駛員遵紀守法,盡最大可能維護公共交通秩序。但承包給私營企業後,則完全變了味道。投資首先是逐利的,為獲得豐厚回報,這些機構就希望別人多闖紅燈、多超速,甚至不惜設下圈套誘騙駕駛員錢財。
在公共執法部門的默許甚至積極推動下,“電子眼”竟成為鼓勵違法的幫兇,頗有些棺材鋪老闆天天盼死人的意思。
類似事件其實在廣東出現過,此次只能算死灰複燃。
2006年,東莞石碣鎮鎮政府就跟企業合作,讓企業投資安裝電子眼,用監測闖紅燈和超速得到的罰款作為回報。當時甚至還被作為社會管理創新先進案例推廣。
後引發輿論大嘩。廣東省公安廳稍後回應稱,針對東莞個別鎮出現社會資金投資電子眼問題,該廳已與當地政府協調,要求“限期回購,理清産權”,由社會資本投資的電子眼全部歸屬政府。
此次審計結果披露的問題,不僅證明此違法之舉不僅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究其原因,首先是利益驅動。2006年~2011年,廣東全省投入“電子眼”建設資金11.36億元,截至2011年底,全省在用的“電子眼”設備共9682套(臺)。對於行政開支本來就很高昂的地方政府來説,財政不想花錢,便開始與私企官商聯姻,實現了一次坑民害民的“雙贏”——政府省了錢,企業則得到一個旱澇保收的買賣。
本來在一些地方,日常交通管理以罰代管、謀求部門私利的現象相當普遍,個別地區甚至明確規定了交警罰款目標,當地財政部門按照五五分賬甚至四六分賬的比例,予以返還,成為管理部門公務員和編外人員的收入和獎金主要來源。通過“電子眼”招商引資,進一步將執法權市場化,無疑為公權尋租找到了更廣闊的通道。在此動機驅使下,制定公共政策的程式正義更無從談起。
因此,這一行為必然嚴重侵害公眾利益。審計還發現,部分地區執法行為不規範,有部分市縣對抓拍違法行為的認定環節缺少內部監督和制約;有部分市縣未將查獲的違法行為及時告知當事人;有部分處罰認定與違法事實不符。檢查還發現部分系統存在未接受過安全保護等級評定、數據庫數據未實施介質備份、未設置系統操作日誌、未實施職權分離訪問控制功能等問題。
這骨子裏是對法律公然的褻瀆和踐踏。監控超速行駛是交通執法的一部分,其行政執法權非經法律授權,是不能轉讓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行使的。
背後是整個交通執法存在著嚴重的制度缺失,尤其是社會監督機制幾近空白,而相關的問責又顯得過於溫柔。
悲劇便不能避免地發生了:代表著法治正義的“電子眼”淪為公權尋租的工具,不僅透支政府和執法部門的公信力,還逐步演變成可怕的腐敗溫床。
權力尋租是指握有公權者以權力為籌碼謀求獲取自身經濟利益的一種非生産性活動。當前,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個人化的現象有所抬頭。去年有媒體披露,湘潭多名客運中巴車主向記者投訴稱,石潭鎮城管隊向他們收了多年的“服務費”。對此石潭鎮一副鎮長解釋稱,石潭鎮城管隊收費是有依據的。政府採取與社會力量共同管理的模式,在當地招聘人員組建城管隊來收費,城管隊承包給了私人。他們每年都要與政府簽訂《目標責任狀》,收取的“服務費”除一部分上交外,其餘返還給城管隊。
現代政府首先是服務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底線,這就要求職能部門需要真正敬畏制度和法律,並當成一切行為的準繩。為了保障這一點,除了嚴格的行政監督外,還要推動公權力運作真正走入陽光地帶,積極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並對所有違反法規的當事人嚴厲問責。畢竟,權為民所賦,必須利為民所謀。(石述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