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日前公佈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再次徵求社會意見。與3月31日公佈的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增加了3條,刪除了3條,對48個條文進行了改動。其中,備受高曉松、汪峰等音樂人士非議的錄音製品“法定許可”條款,在第二稿中被刪除(據7月7日《京華時報》)。
對原稿進行大幅修改並再次徵求社會意見,體現了尊重和吸納民意的誠意,值得稱讚。不過,面對修改了48處的第二稿,筆者卻高興不起來,甚至感到很失落。因為,全國140名時評人曾聯名寄信國家版權局,就著作權法修改提交意見,但他們的意見卻石沉大海,既沒有反映在第二稿相關條款的修改上,也沒有在國家版權局關於第二稿修改的情況説明中被提及。這似乎意味著,140名時評人的意見提了白提。
時評人的意見針對的是第一稿第40條,該條規定了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12種情形,其中包括“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現行著作權法(2001年修訂)中存在同樣的規定。這裡的“時事性文章”究竟何指,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或司法解釋。隨著時評這種文體的興起,因其很像“時事性文章”而經常被一些媒體擅自、免費轉載,眾多時評作者的著作權因此受到侵害。
事實上,正所謂“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不僅時評,其他很多文章也與“時”、“事”有關,與政治、經濟問題有關,如果“時事性文章”缺少嚴格界定,被任意闡釋,則很多文章作者的著作權難保。同時,這也給司法實踐帶來難題,近年來不少媒體轉載糾紛都與“時事性文章”有關。
為此,140名時評人聯名提交意見,建議對相關條款中的“時事性文章”作出界定,即明確規定“時事性文章”僅指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發表的宣傳文章、代表官方意志的非署名文章、職務性文章等,具有宣傳色彩和官方色彩,而不應包括表達個人觀點、反映個人意志的文章,時評應與小説、詩詞、散文、論文等文字作品享有同等的著作權,不應被歸入“時事性文章”之列。
很遺憾,時評人的意見沒有被採納,也沒有得到任何説法。更難以理解的是,草案第二稿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免費轉載“時事性文章”的媒體,由原來的傳統媒體擴展至網路媒體。確實,如果“時事性文章”僅指黨報社論、官方通告之類,為擴大宣傳,理應允許更多媒體免費轉載,但問題是,首先得對“時事性文章”作出嚴格界定,以防有些媒體渾水摸魚,將之作為侵犯著作權的藉口或工具。
高曉松等人非議的條款涉及“法定許可”,時評人所針對的條款也是如此。著作權法當然要首先立足於保護著作權,因此,有關作品傳播的“法定許可”應當審慎而嚴格。高曉松等人的意見具有“名人效應”而備受重視,相比之下,全國140名時評人加起來依然人微言輕,這不得不讓人感到失落和失望。“開門立法”不是搞文藝演出,難道也要對大腕與群眾演員區別對待?很難想像,假如是高曉松們對“時事性文章”提出異議,有關方面也會置之不理。著作權法修訂關係到每一個創作者的切身利益,作為公權部門,理應對所有意見一視同仁、同等重視,每一條公民意見都不應該石沉大海——即使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採納,也至少應該給一個答覆、一個説法。(晏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