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不久,引起了不少音樂人的強烈不滿。日前,在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的共同組織下,針對該“修改草案”涉及音樂行業的部分條款召開了記者通氣會。現場由宋柯主持,谷建芬、劉歡、盧中強、小柯、張亞東以及各個唱片公司代表出席。大家發表了對於第46條、48條、60條、69條、70條等有關條款的修改意見,並表示將通過相關渠道和組織反映行業心聲,把最終修改意見匯總遞交修法機構。
對於“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音樂界反應最為強烈,音樂人陳潔明曾在網上發了一條微博,號召“戰友們”大聲朗誦列夫 托爾斯泰的一句話:我的全部思想無非是,如果那些不道德的人聚集在一起可以形成一股力量的話,那麼正直的人,也應該這樣去做。
在近期舉行的第12屆音樂風雲榜上,評委會主席高曉松便帶領音樂人發起了一場態度堅決的“維權”行動,他們還在現場簽署聲明,希望得到有關部門重視。
音樂人如此悲憤交加,暫時性取得了成效——國家版權局法規司負責人表示,“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處於徵集意見階段,相關部門會尊重音樂人的意見!
有了版權局這一表態,音樂人感到踏實多了。任何一部法規的出臺或修改,都有其逐步完善的過程,作為公民與立法者,應當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但歸根到底,立法者還是要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見,適時對立法草案進行修改。這樣,才能保證所出臺的法規更完善,更權威,更容易被人接受和遵守。修改《著作權法》,同樣如此。
當然,還有涉及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樣需要考慮。比如,對於我等普通寫作者,所發表的文章經常被其他媒體轉載,如何保證我們能夠獲得轉載稿費呢?而網路轉載時評等“邊緣化”著作,究竟該不該付費以及怎麼付費呢?種種問題,“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沒有逐一細説,理當在後期調整時予以考慮。
更有必要提請注意的是,“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強調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著作權人維權的問題,不少人深感糾結,也提出了不同看法。按理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著作權人維權是好事,更容易取得效果。但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本身並不規範,甚至多數組織是以獲取利益為目的的現實語境下,廣大著作權人如何相信方方面面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又怎能放心將維權的權利委託于它們?況且,著作權屬於私權,為何要多此一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樣的機構來代行呢?至少,“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沒有就相關的細節問題進行明確,這讓大家心裏沒底。
總而言之,國家版權局能對《著作權法》進行修改,並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值得肯定的。既然修改,就要確保修改到位;既然公開徵求意見,就要尊重各方呼聲與建議。音樂等大的方面著作權要保護,時評等小的方面著作權同樣要保護;高曉松等名人的意見要尊重,我等普通作者的意見同樣要尊重……只有這樣,才能體現集思廣益,公正立法的一面。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修改之後的《著作權法》,符合更多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