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興發生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審判決,狀告交管部門的闖黃燈司機敗訴。據了解,目前,闖黃燈行為性質認定和執法標準的問題引起公安部的重視,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執法標準(4月16日《重慶晨報》)。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等一等。”這是從幼兒園就開始灌輸的“交通規則”。在實際交通中,紅綠燈的概念很清晰,作用很明顯;黃燈的概念很模糊,功能很脆弱。於是,“闖黃燈”游離在違法與合法的中間地帶,道交法關於“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規定給合法選擇帶來難度。車頭或身車大多數越過算不算“越過”?在較快速度下,司機判斷是否越過停止線只能憑感覺,感覺失靈怎麼辦?如果是一個車身很長的車輛,在亮黃燈時已越過或部分停止線,這時候停下來,也有礙綠燈下的車輛通行……
全國首例闖黃燈案有著標本意義。官司輸贏或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通過司法實踐激活相關法律法規,讓過去很模糊的黃燈功能更加清晰起來,讓習以為常的“闖黃燈”謹慎起來。此外,對於現行法律法規未詳盡之處,公安等部門研究制定機動車闖黃燈執法標準是必要的。長期以來,闖紅燈危害直接、明顯,而闖黃燈危害處於“潛伏”狀態,不僅未引起司機的重視,也未引起司法的重視,從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也可見其稀有性。司法經過實踐才能發現不足之處,讓潛伏的問題浮出水面。
本來,黃燈是紅綠燈轉換的緩衝,是安全過渡。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遇到黃燈向前衝,“時間就是生命”,搶時間可扼殺生命,這有司機個人動機的成因,有汽車文明程度不高的因素,亦有法律法規語焉不詳的推波助瀾。黃燈功能的退化,説明道德支撐乏力,尤其是法律不“給力”。肆無忌憚地闖黃燈是道德問題,更是法律問題;是個人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僅從道德層面,單方面要求司機“勿以惡小而為之”,顯然沒有對症下藥,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透過“闖黃燈”現象,我們要發現一些實質性問題。由於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至少是細則與標準的缺失,也導致法治社會的“亮黃燈”。這應該成為首例闖黃燈案的延伸思考。而目前,我們的思考只限於是不是違法以及對違法的處罰等。“法無禁止即可為”,在法未詳盡的情況下,“闖黃燈”違法與否不能一刀切,視不同情況而定。車輛需要“黃燈亮了等一等”,而法治“亮黃燈”,法律完善不能“等一等”。(王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