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省海鹽縣有人因闖黃燈被罰,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近日,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為,該判決引起廣泛爭議。
正方 不缺“明文規定”
“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各方並無異議。爭議在於何為“明文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以外,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據此,在公共交通領域通行自由受交通信號限制的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而如何確定交通信號含義是一個技術問題。
在道交法所確定的以信號管制交通的語境之下,除信號燈允許通行的車輛以外,就是信號燈禁止通行的車輛,在邏輯上沒有第三種可能。根據道交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結論只有一個:綠燈亮後,可以通行;黃燈亮後,尚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紅燈亮後,所有未過路口的車輛均不得通行。
道交法中“黃燈表示警示”,而實施條例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有人認為兩者矛盾。但所謂“警示”,必須是一種內容明確的指示,而上述法律中已授權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兩者之間不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