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日前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大運會安保“治安高危人員排查清理百日行動”情況。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申少保稱,在過去的100天裏,共有8萬餘名“治安高危人員”被清出深圳。這幾類人員包括群眾舉報有現實危險者、涉嫌吸毒者、涉嫌賣淫失足婦女、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員等。(4月11日《新快報》)
所謂“治安高危人群”,是深圳警方自行定義的詞語,包括有刑事犯罪前科,長期滯留且無正當職業及合法經濟來源的人員;經常晝伏夜出,有群眾舉報,具有現實威脅的人員;涉嫌吸毒販毒或有銷贓嫌疑的人員;靠非法收入維持生計的人員;有報復社會的極端言行,可能危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人員;肇事肇禍、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使用假身份證在旅業居住或承租房屋的人員;及其他對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構成現實威脅的人員。在上述解釋中,舉報、涉嫌、可能等詞語,都説明這些人並未受過依法審理,其行為也沒有確鑿證據來指控。而“其他構成現實威脅的人員”,則給警方的自我授權和自由裁量留下了寬泛且模糊的執法空間。
8萬餘名“治安高危人員”受到震懾離開深圳,是作為“成績”通報的。在“高危人員”的標簽作用下,我想大多數深圳居民應該會對清理行動表示認同。畢竟,人們總希望警方保持高壓態勢,積極維護社會治安。但具體到8萬“高危人員”中的每個人,卻必須以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公民權利來對官方行為進行衡量。
很難想像“清出深圳”是怎樣的一個過程與場景,是遣送離境?還是強制剝奪居住權利讓你無處容身?抑或是像掃垃圾一樣掃地出門?如果説警方的自我授權已經很可疑,那麼在排查清理中給一個人扣上“高危人員”的帽子,繼而迫使他離開城市,就明顯存在公權力違法的嫌疑。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被警方圈定的8萬人,在沒有法院判定其危害他人之前,都應享有完整的公民權利。任何權力都不能驅逐他們,否則便是違反憲法的行為。
社會的長治久安,終究要依循法制。人為將社會劃分成不同性質的群體來治理,孤立那些邊緣的、不受歡迎的人群,容易忽略個人生存價值,把所有人都籠罩在對權力的畏懼與膜拜之中,這本不該是法治國家應該走的道路。何況,當“治安高危人群”被趕出深圳,他們是否真的變得不再“高危”?又該轉向哪繼續求得一份生活的立足之地?(林坤)